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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其前所未有的动力驱动着现代知产保护制度向前推进。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巨大冲击,使网络成为最重要的沟通世界的媒介之一,当然它也是版权制度不断革新和变化的主要动因。如何进一步规范作品在网络的交流和传播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而不会招致互联网上的盗版行径肆意横行;怎么才能够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可以考虑到社会公众对信息共享的的需求,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促使着立法者不断的探寻新的解决思路。本文所讨论的主题是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被侵权而创设的一项制度----通知删除制度的内容展开的。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对我国“通知删除”制度进行了一个总体的概括,首先是对通知删除的制度的源起和理论基础作了论述。在美国早期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为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存在分歧,为明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避免其承担过重的责任,最终出台了“避风港”规则。通知删除制度以危险控制力和损害原因力两大理论为理论基础,以民法利益平衡理念为主线,为网络侵权中的受害方提供了具体的救济方式,它不仅填补了被侵权人的损害,同时也兼顾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利益,维护了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其次就是阐述“通知删除”机制的权力义务内容、具体适用情形,及制定“避风港”机制的背后的公共政策。每一部法律的制订,都必然与其背后的公共政策有关。制定该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为了鼓励网络服务提供商踊跃拓展新领域,提升服务品质,营造高效率的网络环境而不用担心侵权责任的苛责。第二章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分析通知删除制度的发展和运行情况,分析其问题所在。首先,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如《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及《侵权责任法》等都对通知删除制度的内容及适用进行了规定,通过对比,发现内容确实在不断精进和完善,但往往同一个概念在法条与法条之间就规定的不尽相同,缺乏条理性。其次,通过百度案及电影《杀破狼》被侵权一案这两个典型的案例在被审理时,出现了法官在运用这一制度产生的理解不同因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产生,由此分析通知删除制度在司法实践适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第三章针对通知删除制度所表现出的局限性进行归纳总结。目前我国法院对于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存在监控义务存在分歧;过错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对于“通知”与主观过错之间的关系有待明确,尤其是不合格的“通知”,能否构成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应知”,立法上未加以明确。第四章针对不完善之处,本文从立法层面提出一些建议。认为法律必须明确,“通知移除”制度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一种免责机制,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互联网侵害他人作品行为没有进行监测控制的义务,但有删除义务之外的其他正当义务,如协助调查、合理注意义务等。与此同时,关于权利人发出的不符合要件通知,要分情况看待不符合要件的通知,灵活运用法律条款。除此之外,为了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可以设置用户信息披露程序,帮助著作权人从源头上锁定并追踪到真正的侵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