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yan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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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制度旨在通过对专家证人制度的技术性借鉴,为控辩双方在鉴定意见审查问题上提供帮助,改变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鉴定意见“一家独大”之局面,促进控辩平衡。我国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率先通过司法解释出台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有关规定。随后,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也增设了关于该制度之规定。专家辅助人制度进入到刑事诉讼领域既是刑事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对刑事司法证明活动专业化的回应。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该制度的规定太过简单抽象,语焉不详。本文将结合刑事诉讼以及鉴定活动之特征,通过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基本理论的探讨,国内外有关经验的考察借鉴,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本构想,以期有助于该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切实满足实践之需求。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理论概述。文章认为,专家辅助人制度以既存鉴定人制度为基础,其主体既区别于专家证人,又与鉴定人存在共存关系。我国实行鉴定人制度的现状没有改变,专家辅助人仅是在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问题上对控辩双方提供帮助,因此,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可以就鉴定意见提出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宜定位为专家辅助人。且该辅助人由于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职能,当属于附属性的诉讼参与人。其核心功能在于辅助控辩双方审查鉴定意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为对专家辅助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域外立法考察。专家在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参与诉讼的形式不同。与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关系最为密切,形态最为接近,且属于刑事诉讼领域的是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和俄罗斯的专家制度。文章详细论述了这两种制度的立法内容,主要是专家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专家主体的言论效力等,指出其优缺点所在,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提供经验和借鉴。
  第三部分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意义和现行立法评析。刑事鉴定活动的单方面启动和单方面进行的特征决定了控辩双方在该问题上力量的不对等,同时鉴定活动的专业性常常将控辩双方排斥在外,控辩双方因缺乏相应的科技知识和专业知识不能对鉴定意见进行科学评判。文章认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改善控辩双方的诉讼力量平衡,并通过提高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破解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困局,减少反复鉴定等降低诉讼效率的现象的产生。但是新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的不明确,导致了其权利义务、意见效力以及参与诉讼程序等一系列规范之不确定。另外,相关配套制度的欠缺,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能否提高的不确定,法官的思维定势等都可能影响该制度的实践效果。
  第四部分为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本构想。该部分为文章落脚点和重点。为促使专家辅助人制度能够真正落地生根,应在法律层面上将规定进行细化。文章认为应首先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是附属性诉讼参与人,其意见只是对鉴定意见的评价性意见,不具备证据资格。专家辅助人资格应当以具有鉴定人资格为主,但允许存在例外,同时明确其参与诉讼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一系列主体性规范。其次,细化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程序。文章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聘请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有权参与审前程序,如对有关文书的查阅,对鉴定人的询问,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情况下,对鉴定过程的见证或监督等,以保障专家辅助人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由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功能均与鉴定人存在差别,在庭审中不能简单适用鉴定人出庭之规定,应当赋予在庭审时其向鉴定人发问的权利。最后,文章还针对鉴定活动之特征,提出应对鉴定意见的开示、鉴定备案制度、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以及对法庭不同意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救济程序、法律援助等配套机制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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