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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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形式,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最活跃的经营主体,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在运营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公司僵局。由于打破公司僵局的救济方式较为单一,导致越来越多的有关公司僵局的纠纷被诉至法院。本文的研究视角聚焦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存在的公司僵局问题以及对司法救济的探讨。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及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表决方式及决策程序导致了它容易陷入公司僵局状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董事之间失去信任,公司的人合性丧失,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决策而陷入僵局。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是公司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一旦股东之间或董事之间产生分歧和冲突,导致相互之间信任消失,合作关系遭到破坏,就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甚至使得公司的决策机制完全失灵;又由于在这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转让的程序较为严格,同时缺乏公开的外部股权收购市场,这种情况下股东缺乏正常的退出公司机制,股东或董事之间由于利益的冲突而使公司陷于僵局,僵局情况的持续使公司陷入瘫痪状态。因此,研究公司僵局问题,寻找破解公司僵局的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研究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问题,试图对我国《公司法》解决公司僵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和完善。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研究和法律解释的研究方法。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章:引言部分简单地回顾公司产生的历史及其流变。然后将研究的视角聚焦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简单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弊,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兼资合性的封闭性特征,为引入公司僵局问题的探讨作铺垫。文章的第一部分论述了公司僵局的基本理论问题。明确了公司僵局是导致公司经营不能正常进行的一种僵持状态,其产生的环境是有限责任公司。该部分介绍了公司僵局的概念、特征以及表现形式。第二部分进行了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理论探讨,介绍了美国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以及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现状。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解决公司僵局的救济措施及我国应完善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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