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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社会领域的冲突和矛盾也日趋激烈,一些侵权行为呈现出损害扩散、受害范围广泛、受害持续时间较长和受害者众多等特点,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各类案件日益增多。然而,由于我国立法的滞后和公益诉讼理论研究的薄弱,导致实践中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一些“打抱不平”者在为不特定多数人争取权益进行诉讼时却多以败诉而告终。社会公共利益与人民生活日益密切相关,但这种公共利益并不是明确地与某个具体的人有利害关系,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当公众的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无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要求保护,这在我国目前的诉讼体制中无法得到圆满的解决,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异常困难,这类案件最终大多以原告败诉或法院不予立案而告终,由此造成了公益诉讼原告的窘迫,这也成为我国诉讼制度的一大缺憾。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进一步完善现有诉讼体制,我国有必要构建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保护民生、民权的重要途径,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与国际接轨、实现法律一体化的表现。本文分四部分详细地论述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第一部分,介绍公益诉讼的产生发展历程及内涵特征,公益诉讼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时代,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公益诉讼是借助于诉讼机制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它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其起诉主体具有广泛性,对公益损害具有预防性,结果也具有辐射性。第二部分,介绍西方两大法系的公益诉讼实现模式,美国的公益诉讼主要表现为“私人检察总长”制度,英国则主要是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德国的特色则是专门设置公益代表人参加诉讼,印度公益诉讼主要是以法院的活动为中心。两大法系公益诉讼模式有许多共同特点。第三部分,介绍我国公益诉讼发展的现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益诉讼的实务不断涌现,但制度层面缺失,而制约我国公益诉讼发展的原因主要有诉权理论的限制、当事人适格理论的限制和诉讼成本问题等。第四部分,重点分析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首先是扩充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把检察机关、社会团体、诉讼代表人和公民个人作为我国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其次明确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两个类型对公益诉讼范围给以界定;再次是合理划分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可以根据不同的起诉主体,设置不同的举证责任;另外还要合理分担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并可设定合理的激励机制。本论文通过厘清公益诉讼的涵义,研究我国目前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拟借鉴国际上成熟的公益诉讼立法和实践经验,通过对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以期对我国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有益的对策和建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治漏洞,完善诉讼制度,从而扩大司法救济体系的覆盖面,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