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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处于这种特殊的时代背景,法院受理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其中,“同案不同判”现象逐渐突显,引起了法官及其他司法界相关人员的广泛关注。“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大量存在,不仅挫伤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同时也造成了我国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实现司法公正。立法是一个“逼近完美而又无法达到完美的过程”,案例指导制度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抽象性和滞后性的缺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司法统一,进而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但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细节性、具体性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本文主要从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定位、可行性与必要性、效力问题、创设问题、操作问题、配套设施问题、法官职业素质问题等方面展开论述。从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运行的现状来看,该制度的存在发挥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但也应克服如下障碍:首先,要健全制度问题。即在充分肯定案例指导制度价值的同时,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方向要有明确的认识,并进一步对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加以完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虽已提出,但就其效力问题,具体操作问题及是否应建立配套的监督和修改、废止机制等问题仍未作出明确规定,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案例指导制度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能否在中国司法环境下存续及能否真正实现其司法公正价值的问题,如若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案例指导制度则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其次,要更新观念。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法官,亦或是律师,其作为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者、制定者和实践者,首先应从思想上认同该制度的价值,并努力加以贯彻和实施,法学界专家学者对该制度相关问题的争论,法官对新制度的懈怠情绪,均会影响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行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在操作一套程序之前,首先应统一认识,提高司法界对案例指导制度的整体认同。再次,应全面提升执行者的整体素质。法官是案例指导制度的直接运行者,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不高,而指导性案例的制定及司法文书的制定均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国司法系统应在现有状况的基础上,通过提高法官任用标准和对法官进行全面职业培训的方式提升法官职业修养,以适应案例指导制度及更高司法实践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