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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为了协调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不作为侵权已经得到认可。然而依据现有的理论已经不能充分地解释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纵观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没有明确且完整的关于不作为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条文。关于不作为侵权及其责任方面的一些处理规则只是比较分散地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性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不作为侵权与作为侵权是两种独立的侵权模式,与作为侵权相比便不难发现,不作为侵权责任不仅有着其特有的理论基础,而且在构成要件与特征方面也具有独特性。针对在司法实务中不作为侵权案件不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制定出一套相对完善且合理的关于处理不作为侵权案件的规则。不仅如此,有些学者认为,不作为侵权责任与一般性民事救助义务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有着密切联系,甚至可以将违反一般性民事救助义务的行为纳入到《侵权责任法》当中。笔者认为,这种将违反一般性民事救助义务带来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行为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的做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是不可取的,尤其是在责任主体的确定和归责原则上是很难界定的。对此,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概述。该部分主要是对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指明本文的研究对象,限定论文的研究范围,并根据界定的不作为侵权责任概念,对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特征、与作为的区分、理论基础、责任形态、构成要件及责任的扩张予以分析。第二部分是两大法系关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立法比较。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关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立法规定以及我国不作为侵权责任立法现状以分析。第三部分是文章的创新部分。对一般性民事救助义务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关系以及国家对立法不作为是否要承担问题予以分析。主要从理论基础、救助标准和不引入立法的态度三方面来进行论述。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不作为侵权责任立法完善的相关建议。主要从我国不作为侵权责任立法现状和立法建议予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