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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公司的创造者是作为投资者的公司股东。保护全体股东权益有利于公司稳定、健康的运行,进而提高公众的投资活跃性,优化营商环境。股东作为投资者的性质决定了股东在投资方面拥有选择权,因此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股东退股的意思表示也理应受到公司和社会的尊重,顺畅的股东退出法律制度是股东利益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质决定了股东之间存在的联系和信赖利益会影响甚至决定公司治理成败,当个别股东1的存在导致公司治理成本过高,或者与其他股东之间的信赖利益消失时,个别股东也应当可以自愿或者被强制退出公司,并给予适当补偿。在商事法领域设计股东退出制度已经成为全球各个国家立法机构的共识,我国自《公司法》制定至今,形成了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基本框架。但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的设计过于简单,框架尚不完善。这方面研究的热度不够,理论较少。实践中的实用性不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实体和程序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以上问题可以通过扩大多种股东退出路径的适用要件范围,定义退股“公平价格”及评估程序,以及设计较宽松、合理的程序使退出更加顺畅等手段予以解决。本文拟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的相关概念、现实需要和理论基础出发,总结国外股东退出制度的立法与适用情况,从立法、司法、理论三方面评述我国目前退出机制设计及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除引文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章。前两章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相关概念与分类,分析了股东退出的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并从效率价值和公平原则两方面分析了这项制度的重要性。第三章和第四章从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三方面对国内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进行了评述,经过对比与分析,总结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存在的不足。最后一章是笔者针对上文总结的不足之处提出的相关建议,可以归纳为两部分:拓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新的渠道和对现有的退出渠道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