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以高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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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们工作压力的加大,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变得紧张,因生活中偶发矛盾导致当事人借故生非、寻衅滋事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加,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虽然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此种行为作出了规定,但毕竟不能够穷尽现实生活中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另外,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人员理解的差异,对因日常生活矛盾引起的殴打、索要财物行为的处理往往也会大相径庭。所以,对因日常生活矛盾引起的殴打、索要财物行为的定性,要摒弃主观臆断的做法,要根据客观情况进行分析。本文以高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为例,从高某因交通纠纷对林某进行殴打、索要财物着手,通过分析高某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以及高某侵犯的客体、行为是否具有随意性等内容,最终对高某的行为准确定性,以期能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因为交通事故,高某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纠集朋友,对林某进行殴打,并向林某索取财物,不但造成林某轻伤和财物损失,也影响了公众的正常生活秩序。然后,归纳了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分歧意见,其分歧主要是高某成立何罪和高某罪数的问题。最后,本文根据分歧意见提炼出案件的争议焦点。  第二部分:依据刑法理论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首先,本文分析了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并将犯罪动机作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进行论证。然后,从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角度切入,对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进行区分。其次,本文分析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素,对寻衅滋事罪的客体社会秩序的含义、认定方法进行论述,并认为随意性是寻衅滋事罪的重要特征,并从行为方式、时间、地点等客观方面对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等罪进行了区分。最后,本文对行为人同时实施多种类型的寻衅滋事行为的罪数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第三部分:根据前文的法理分析,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得出本案的定性结论,即高某等人因交通事故殴打林某、并向林某索要财物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此外,高某等人对林某同时实施多种类型寻衅滋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一罪,从重处罚。  第四部分:根据上述分析,得出本案研究启示。犯罪动机对于认定寻衅滋事罪和区分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罪名具有重要的作用;犯罪客体对行为定性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司法实践中应重视犯罪动机和犯罪客体对定罪的影响。判断行为人是否成立寻衅滋事罪,有时还应当衡量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轻重及受损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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