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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司法制度之一,在深化依法治国的今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对民事诉讼制度造成严重破坏的虚假诉讼行为渐渐呈现出高发且类型多样化的趋势,这对国家司法秩序的稳定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消极影响。伴随着我国法治地不断探索与发展,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修九》)正式将虚假诉讼罪纳入刑法体系,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开始对虚假诉讼行为同时进行规制,完成了两部法律规制虚假诉讼行为衔接,使虚假诉讼行为有了统一的刑法罪名适用。但这种行为在制度规制上的模糊性也使得虚假诉讼行为在实务中刑、民适用不明确且易与其他刑法罪名产生适用混乱,基于此,本文以164份虚假诉讼罪判决书的实证研究为切入点,通过对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做出考察并提出关于虚假诉讼罪定罪标准的研究,以期明晰虚假诉讼行为的刑法罪名适用,并对虚假诉讼罪司法适用产生一定的推动与指导作用。本文通过对总样本总结分析,归纳出了现今实务中虚假诉讼行为入罪以及定罪处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刑法》同时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规制,虚假诉讼入罪界限不清晰,导致实务中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向虚假诉讼罪转化率低,应当明确界分虚假诉讼行为的民、刑要素,笔者通过对虚假诉讼行为入罪标准进行界定,以期明确两门法律适用界限。首先两部法律关于虚假诉讼的法条规定存在行为程度和行为主体的区别,同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要求。“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对于捏造的事实范围应当做出宽泛解释,既包括自己捏造的事实和他人捏造的事实,也应当将隐瞒事实纳入“捏造事实”的解释范围之内。此外,本文通过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发现,对构成犯罪产生实质影响的部分捏造的事实也应当纳入。在明确虚假诉讼行为要素的基础上,将“妨害司法秩序”作为行为入罪的标准符合立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要求,对于这一标准的判断应当分为“法院开始实质审理案件程序阶段”以及根据行为累积认定是否能够达到对司法秩序造成实质妨害的程度的综合两种情况。虽然上文已经对虚假诉讼行为入罪标准进行了界定,但是通过对总样本进行归纳分析,发现司法实践适用虚假诉讼罪存在以下两点问题,即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停止形态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以及在与他罪产生竞合的情况下,虚假诉讼罪泛化适用的问题。关于停止形态的问题,本文仅对该罪的既遂状态进行讨论。通过案例进行分析以及对学界理论纷争的分析对比,发现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文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标准,由于犯罪人的不同目的会导致诉讼程序会对被害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应当结合犯罪目的、司法资源浪费的程度、是否已经获得裁判文书等进行考量。关于虚假诉讼罪竞合问题,本文通过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以及妨害司法秩序类的罪名进行辨析,本文认为一个虚假诉讼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的原则进行处罚,当该行为同时符合与虚假诉讼罪存在包含关系的罪名构成要件时,应当是构成法条竞合,依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进行处罚。综上,本文期望通过对虚假诉讼入罪标准以及实际适用标准进行界定后,能够对司法实务界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