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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甚至是关系到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目前,世界各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这一问题予以了高度的重视,不仅有关理论研究成果日益丰富,而且相关制度建设也日益完善。然而,在我国由于受传统诉讼观念、司法体制、研究方法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有关制度建设还比较薄弱。这种状况与非法证据排除在证据法中的重要地位相比,还很不相适应。由于对非法证据排除这一证据法的核心问题缺乏应有的关注和足够的研究,使得我国的证据法学研究从整体上表现出法律思维的欠缺,证据制度因依附于实体法目标而缺乏独立性,无法充分发挥出价值协调的多元化功能。因此可以说,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且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因而,本文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以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证据排除方面的理念和司法实践经验入手,探究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的弊端,提出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的几点看法。全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本章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入手,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制裁和预防违法、救济与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尊严、防止冤假错案方面的重要意义。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毒树之果”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均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比较严格的态度,普遍否认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而在对待非法实物证据及“毒树之果”的排除问题上,只有美国立法表明了比较明晰的排除态度,大部分国家并没有较为明晰的倾向性,而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各种因素权衡后作出决定。第二部分为非法证据产生的原因,本章主要探讨导致非法证据产生的几个重要原因: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功利主义的执法理念、关键证据资源的稀缺、非法取证行为证明难、司法投入总量不足。第三部分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本章着重分析非法证据排除的两种重要方式:法定排除和司法裁量。法定排除是法律预先以相对明确、具体的方式,规定出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只要证据符合法定排除的条件和情形的,法官就应该作出排除该证据的裁判。裁量排除是指法官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非法证据作出更加符合公正要求的处理决定。一般而言,在对待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上,很多国家均采取了法定排除的方法,而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问题,很多国家均采取了利益衡量的方法。第四部分是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本章从我国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多集中于实质性内容方面,程序性研究还比较薄弱。本章就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与方法、提出的时机等相关程序问题探讨,探究两大法系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上存在的区别及原因。第五部分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存在的问题。本章主要论述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设计上以及实际运行效果显得比较薄弱的根本原因:一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设还比较薄弱,不仅未在正式立法的层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数量有限,比较散乱,体系性较差。二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设计上存在缺陷,我国虽然存在一定的证据排除规则,但由于相关规定本身欠缺合理性,以及规则设计上缺乏整体考虑,因此并未建立起有效的运行机制,影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效果。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功能定位存在偏差。我国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为了遏制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行为,避免更多的冤假错案发生,而并非是出于保护被告人人权。这种定位上的不同,从一开始就注定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可能具有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具有的那样充分的人权保障功能。第六部分是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本章对在我国如何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看法:首先,从正当程序角度,重新预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功能;其次,在此基础上,着眼于规则的有效运作,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完善规则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