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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一人公司的出现,更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资本价值,控制经营风险的迫切需要。一人公司事实上最早在1897年产生于英国,法律上最早在1925年产生于列支敦士登。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济体系中,一人公司已经成为一种崭新的经济组织体。这种由单一股东拥有绝对控制权,且仅就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的组织方式,可以满足众多拟享受有限责任,提高管理经营效率的中、小企业经营者的梦想。然而,一人公司单一股东的特性,却又与传统的公司理论产生了冲突。在实践中,因一人公司资本单一、规模较小,在制度的设计和风险的控制等方面,又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在对一人公司制度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考察国外一人公司制度的立法,探寻一人公司制度法理上的合理性,并在对我国一人公司制度评析的过程中,提出进一步完善一人公司制度的建议。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展开论述,各部分主要内容概述如下:引言。在本部分中,通过对公司发展历史的回顾,引出一人公司制度,并从中探求公司制度发展的规律。一人公司基本范畴的界定和法律性质的探求。本部分通过对一人公司概念的界定和分类的探讨,主张采取政策说来认定一人公司的法律性质,即不再固守公司社团性的传统理论。一人公司产生原因及存在价值的分析。本部分结合时代背景,分析了一人公司产生的五种原因,并通过对该制度正反价值的分析,论证了一人公司制度存在的意义。各国一人公司制度对比分析。通过对经济发达国家一人公司制度的考察,从中寻找一人公司制度立法的规律,参考其立法上的亮点,以对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发展有所启迪。结合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订对一人公司作出的规定,分析了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现状,并指出了其存在的亮点和不足,在此基础上分析一人公司制度的特点。完善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建议。在对我国一人公司制度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六点看法,包括对资本金制度、衍生型一人公司制度、工商行政部门的年检制度、公示制度、对一人公司股东的监督制度以及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完善建议。结论。肯定研究一人公司制度的重要性并总结归纳个人的主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