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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屡见不鲜。受贿犯罪作为当前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自身特性,翻供问题显得更为严重和突出。翻供不仅影响到受贿案件的办理进度和质量,而且最终影响到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主体机关的整体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此,预防和减少受贿案件的翻供是当前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之一。第一章介绍受贿案件当事人翻供的基本理论。受贿案件当事人翻供是指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涉嫌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包括移送审查起诉后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期间,推翻其所做的全部或部分供述、辩解,重新做出足以导致其定罪量刑发生变化的供述辩解的统称。其主体为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检察人员以法定形式固定的“原供”,翻供的时间限定于“原供”之后判决之前且需达到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程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受贿罪的翻供可以分为积极翻供和消极翻供等多种类型。受贿案件当事人翻供有较大的危害性,但也有一定的积极诉讼价值。当前受贿案件当事人翻供呈现高发易发逐年上升的趋势以及往往行受贿翻供共生、蓄意翻供比例高、翻供事由多样化等特点。第二章从制度因素、外部诱因和心理根源等三个方面对受贿犯罪翻供产生的原因进行详细阐述,并结合侦查实务中的有关实例进行评判分析。受贿犯罪翻供的制度因素包括受贿罪的立法存在缺陷、证明标准过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完善和刑事政策的失范性;受贿犯罪翻供的外部原因包括办案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违规办案行为、检察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不足、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受到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以及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律师双方博弈的加剧等;受贿犯罪翻供的心理根源则包括犯罪嫌疑人产生的畏罪心理、侥幸心理、悔供心理、纠正心理和包庇心理等几种。第三章针对受贿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现状和成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应对措施:从立法上完善法律法规,如修改受贿罪之立法规定,确立贿赂推定规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等;机制上健全工作制度,如完善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与犯罪嫌疑人家属律师沟通联系工作机制及重视办案工作的延伸,加大打击串供和翻证的力度;技术上提升操作水平,更新司法理念,实现侦查模式的全面转变,提高人员素能,提升司法办案的工作水平,巧用攻心战术,消除翻供的心理基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