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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如果一方在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方面付出了较多义务,那么就可以在离婚时向对方提出获得经济补偿的请求。这一制度被称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我国离婚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在设立之初,获得了学界的广泛支持。学者们普遍认为,这一制度完善了离婚救济体系,体现了公平和正义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重大进步。然而,该制度在实务中却很少能够得到应用。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度内容与我国社会现实不完全相符,且制度设计过于简单。但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平衡夫妻双方利益关系、公正评价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家庭的付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应当如何完善这一制度,让其真正发挥作用,是我们应当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理论和实践分析,来对这一问题做出回答。本文以案例分析法和比较法为主要研究方法,通过探究这一制度的理论内涵、存在必要性以及司法适用中体现出的问题,以分析完善该制度的具体方法。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第一章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概述。首先介绍制度渊源和制度内容。之后介绍制度的理论基础——家务劳动价值理论,包括否定和肯定家务劳动价值的两种立场。第二章分析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理论意义中,选取法国、瑞士和美国的相关制度进行介绍。之后,分析该制度对于完善离婚救济体系的作用。最后分析在分别财产制的情景下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在现实意义中,分析该制度对于维护男女平等、稳定家庭关系、改善留守妇女困境和保障婚姻自由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第三章介绍我国离婚诉讼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司法适用情况。主要对该制度在离婚诉讼中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总结该制度在适用中的五方面问题,包括分别财产制限制制度适用、当事人举证困难、补偿标准不明确、补偿方式单一、提出请求权的时间范围过于狭窄。第四章则是根据以上内容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扩大制度适用范围;第二,完善举证责任制度;第三,量化补偿标准;第四,引入多种补偿手段;第五,放宽提出请求权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