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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是一切组织(包括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赖以维系的工具,大学也是如此。然而,在我国,素有象牙塔之称的大学近些年来却屡屡发生“权祸”,成了腐败的重灾区。与其它领域相比,大学腐败案件频发更易摧毁一个民族的精神。一个社会无论怎么黑暗,只要大学是光明的,这个社会就有希望。英国哲人霍尔丹勋爵称“大学是民族灵魂的反映”,灵魂一旦腐朽,这个民族迟早就会灭亡。因此,必须用忧患意识来思考大学的“权祸”。正如车祸皆因不遵守交通秩序一样,大学的“权祸”也是破坏权力秩序的结果。而以往关于大学内部权力的研究多集中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上,没有触及到权力秩序这一深层次问题。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试图以“权力人”为基本假设,运用权力制度学和秩序论理论,根据权力所具有的“隐蔽性”特点,在亲历者研究这一方法论指导下,运用行为观察和反思、访谈和文献研究等方法,首先从本体论的角度对大学内部权力秩序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大学内部权力秩序包括权力主体、权力规则、权力行为和权力监控等四个要素;根据权力秩序所体现的意志主体、组织化程度、主导权力归属、存在形态、实现程度等不同,可分为十一种类型;分为上层权力秩序和基层权力秩序两个层次;具有自发式和建构式两种生成机制及保障、规范、助益、扩展和增效等五个基本功能;有用权宗旨的为民度、权力规则的严密度、权力配置的均衡度、权力运行的公开度、用权立场的公平度、民主参与的广泛度、权力制约的有效度、权力监督的到位度、权力运行结果的公正度和决策对学校发展的有益度等十个评估标准。由于多种因素的叠加,导致了我国大学内部权力秩序出现了权力规则失缜、权力结构失衡、权力运行失范和权力控制失效等失序和无序的异常现象。通过归因发现,导致我国大学内部权力秩序异常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大学内部因素,也有大学外部因素,还有权力本身和权力主体自身的原因。为使我国大学内部权力秩序恢复到良好状态,笔者提出要以有利于维护和谐有序、公平公正为价值取向,遵循系统性、可操作性和辩证性原则,进一步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权力配置机制、权力运行机制、权力制约机制、权力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为构建良好的大学内部权力秩序提供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