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MCA数字贸易壁垒规制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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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数字贸易在全球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USMCA(The 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以下简称“USMCA”)代表着21世纪较为现代化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其中规制数字贸易壁垒措施更是目前规范国际数字贸易的高标准。然而,中国签署的FTA中仅仅中国-韩国FTA(以下简称“中韩FTA”)以及中国-澳大利亚FTA(以下简称“中澳FTA”)纳入了电子商务规则,其规制数字贸易壁垒措施与USMCA的数字贸易规则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本文主要运用比较研究法,以USMCA规制数字贸易壁垒条款为研究基点,并将其与WTO协议、CPTPP(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以下简称CPTPP)以及欧盟FTA的相关规则进行对比分析,最后结合我国规制数字贸易壁垒措施的现状,为我国进一步完善国内电子商务规则以及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提供借鉴经验。全文主要由五部分组成,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USMCA数字贸易壁垒规制措施的基本问题。首先,阐述WTO法律体系下数字贸易规则的缺失以及目前国际规制数字贸易壁垒措施的新路径。然后,界定规制数字贸易壁垒措施的相关概念,例如:数字产品、电子商务、数字贸易以及数字贸易壁垒等;最后,概述USMCA规制数字贸易壁垒措施的主要内容:关税措施;非歧视性待遇措施以及市场准入门槛措施。第二部分研究USMCA规制数字贸易壁垒的关税措施。USMCA永久禁止对电子传输及其内容征收关税和其它任何税费,而WTO规制数字贸易壁垒的关税措施具有暂时性以及不稳定性,在数字贸易实践中产生较多分歧。尽管CPTPP“超WTO化”,但只规定数字贸易永久禁收关税,不排除收取其他税费。欧盟为了保护自身产业利益,因而在欧盟FTA未纳入电子传输绝对零关税措施,适当的税收保护政策成为其数字贸易监管的“保护伞”。第三部分研究USMCA规制数字贸易壁垒的非歧视性待遇措施。以USMCA数字贸易非歧视性待遇措施为研究基点,对比研究WTO主要成员方的主张、CPTPP以及欧盟FTA相关规则。WTO未统一消除数字贸易壁垒的非歧视性待遇标准,所以不同成员方在实践中适用的待遇标准有所差别。USMCA以及CPTPP都直接规定了数字贸易的非歧视性待遇标准,但CPTPP排除适用的范围比USMCA广泛。欧盟FTA未规定数字贸易的非歧视性待遇标准条款,在实践中倾向于适用GATS的待遇标准,同时将数字产品交易归类到GATS中的视听服务贸易部门,对数字产品提供较低标准的非歧视性待遇。第四部分研究USMCA规制数字贸易壁垒的市场准入门槛措施。该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研究USMCA规制市场准入门槛措施:跨境数据流动、数字本地化和源代码,并且将其与WTO协议、CPTPP以及欧盟FTA相关规则进行对比研究。WTO法律体系下没有针对降低数字贸易市场准入门槛的特别条款。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USMCA只允许实现合理的公共政策目标而采取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例外措施。然而,CPTPP规定各个成员方拥有符合自身利益要求的监管主权,欧盟FTA则限制跨境数据的流动。在数字本地化方面,CPTPP采取“原则+例外”的立法模式,而欧盟支持数字本地化要求与USMCA强调禁止数字本地化要求的规则相左。在源代码方面,CPTPP禁止共享源代码,但允许关键基础设施软件以及商业谈判合同中的源代码共享,而欧盟FTA未设置禁止共享源代码条款。第五部分是USMCA数字贸易壁垒规制措施对中国的启示。借鉴USMCA数字贸易规则,弥补中国规制数字贸易壁垒措施的空白以及不足,促进中国现行国内电子商务规则的完善,为中国参与国际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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