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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选择“证人出庭作证的困惑与对策”作为论文的题目,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目前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因此探讨这一问题,既有深远的理论意义,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这是诉讼本身的应有之义,是实现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尤其是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改革,引进对抗式诉讼方式后,证人证言显得更加重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作假证的现象十分突出,这种状况与我国逐步引入的对抗式庭审方式十分不协调,使证人必须出庭问题显得更加突出与紧迫。为使我国逐步引入的对抗式诉讼模式真正得以贯彻实施,实现诉讼公正,非常有必要探讨证人出庭作证的机理,剖析目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积弊,探索如何摆脱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困惑。围绕这些问题,本文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在机制。这一部分作为本文的立论基础,论述了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内在根据。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是通过证人证言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证人证言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相联系,往往能证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证人证言具有较强的客观真实性;证人证言是活的证据,具有生动、直观、直接等属性。 证人出庭作证有如下意义:1.证人出庭作证是对抗式诉讼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这是从对抗式诉讼本身的要求来讲的。2.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这是从当事人权利的角度来讲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3.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必要保证。 第二部分,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该部分论述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迫切性,探讨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缺陷。证人不出庭作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从心理学角度来讲,证人不出庭作证是证人各种消极心理的外在表现。(2)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缺少经济利益驱动是证人不愿作证的外在原因。(3)从社会学角度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及国民心理有关。(4)从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来分析,义务不明确,权利、义务失衡是证人拒证的制度原因。(5)证人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从法律规定来看,对证人保护既有程序法的渊源,也有实体法的渊源,但仍存在种种缺陷,如操作性不强,保护力度不够,救济能力有限,无规定证人经济补偿权。 第一二部分,走出困惑的举措。为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作假证问题,笔者认为必须采取如下措施:(一)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条款,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证人出庭作证。(二力立法上明确赋予证人经济补偿权。(二)完善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并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四)建立证人宣誓制度和证人特免权制度。证人宣誓是借鉴外国的作法,有助于促使证人在法庭上实话实说;而证人特免权,表面上看是与强调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相矛盾和冲突的,但也是一个必须提及的问题。(五)贯彻直接言辞原则,严格限制传闻证据,确立交叉询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