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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要研究的是金融诈骗罪的立法修正问题。我国的金融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上继承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模式,主观上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实践中,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以至于不得不依赖于事后推定。但推定的适用违背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初衷,形成了立法上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司法上化解非法占有目的的悖论。本文认为通过推定无法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本文认为,司法中出现的问题是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的。金融欺诈活动是一种不同于传统诈骗犯罪的犯罪活动,其危害性不通过非法占有的目的表现出来,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诉讼证明难度也不同于传统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在金融诈骗罪中的盲目扩张不仅造成了诉讼证明的困难,而且导致金融诈骗罪的量刑过重,出现了刑罚厉而不严的效果。本文在广泛考察各国金融欺诈犯罪的立法,并充分分析了现有的研究成果之后,提出应当用金融欺诈犯罪取代现有的金融诈骗罪。欺诈作为来源于民法的概念,一般被作为民事侵权行为。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越来越多的欺诈活动被作为犯罪处罚,这就是欺诈的犯罪化。欺诈和诈骗都以虚假陈述为手段,其区别在于:前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前者以违法民事和行政管理法规为前提,带有行政犯的性质,后者是单纯的法定犯;前者在证明上较为简单,后者的诉讼证明较为困难。在金融领域,虚假陈述行为的危害日益扩大,各国均将金融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作为犯罪处罚,我国也是如此。但西方各国一般采用欺诈犯罪的立法模式,主观上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只要求具有虚假陈述行为,而我国刑法仅在证券领域采用了欺诈犯罪的立法模式,而对欺诈金融机构的犯罪采用了诈骗罪的立法模式。本文主张取消金融诈骗罪,代之以金融欺诈罪,以降低证明难度,并降低其法定刑。本文的第一章分析了金融诈骗罪的司法困境和刑事司法推定的弊端;第二章对金融欺诈犯罪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论证;第三章对未来可能进行的立法模式修改提出了初步构想,以期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