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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探讨的是,在“多阶段行政程序”的这一行政现象下,行政机关在个案中面临新法是否溯及适用的疑问时,所需要考量的因素。尽管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尚未触及“多阶段行政程序”的概念,成文法中也无相应的文字表述,但司法判决已经对这一行政法律现象有所涉及。多阶段行政程序这一概念呈现了行政程序的多分段及其衍生的多数行政处理的现象,其主要出现在大型建设项目领域。至于多阶段行政程序中数个行政处理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效力问题,还要看相关法律的规定,而无法直接从“多阶段行政程序”的概念特征想当然得作出推断。在多阶段行政程序中,前后阶段行政处理存在着法律上的特殊联系,前阶段行政处理的法律效果将成为后阶段行政处理的构成要件内容。那么前后阶段行政处理在衔接过程中,当遭遇法律规范变迁,则会出现适用“新法”还是适用“旧法”的疑义?法律溯及适用的二分法,即“真正溯及既往”与“不真正溯及既往”的区分,对于解决本文所关怀的问题有其一定的意义。在“多阶段行政程序”中存在法律效果的延续状况,因而“不真正溯及既往”在针对“多阶段行政程序”现象中有其适用的空间。至于如何运用这一理论解释多阶段行政程序中存在的法律溯及适用问题,本文认为:鉴于多阶段行政程序中前后阶段行政处理关系的复杂性,需要着眼于每一阶段的行为和案件事实,注意各阶段案件事实受影响的程度,尤其要注意分析法律条文对各阶段行政处理的安排以及各阶段行政处理在整个行政过程中的作用等因素查看其是否存在着法律效果上的延续。另外,由于法律的溯及适用与信赖保护原则密切相关,无论是“真正溯及既往”还是“不真正溯及既往”,都存在着法律溯及所产生的合法性问题,只是两者所涉及的“合法性”程度不同。“真正溯及既往”所表达的是将新法适用于新法生效前已经终结的事实,其对于法安定性的冲击相当大:反之,若新法所适用的对象包含新法生效前已开始但尚未终结的事实(即不真正溯及既往),则因对于法安定性的冲击较小,溯及适用的的限制也较小。但无论是哪一种,都会涉及到法律溯及适用后可能涉及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因而行政机关在判断某项法律规范是否可以溯及适用时应考量的因素有:(1)新法对于个人产生不利的变化;(2)信赖的基础状况;(3)信赖表现及当事人的信赖是否值得保护;(4)当事人已经取得的权利地位以及法律溯及适用对于当事人权利影响的程度;(5)法律的溯及适用所能够获得的公益。对于本文所关怀的“多阶段行政程序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笔者采取的是一种“事实发展阶段”的观察模式,这种观察模式是基于“行政过程性”的视角,即将目光聚焦于行政任务的运行及推进的过程。面对行政任务渐趋多元、复杂的情境,这样的观察视角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