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络售假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大连海事大学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helinj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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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是传统交易方式在技术进步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交易平台在网购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利用技术手段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线上交易场所,主要包括以京东商城、聚美优品、天猫商城为代表的B2C模式,以淘宝网为代表的C2C模式等。网络交易在为人们的购物带来方便、快捷、选择面广等优势的同时,也导致了网络售假现象的泛滥。治理假货,仅仅依靠消费者及其他权利主体事后维权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提高自律意识、严格规范平台方的审查和监管义务、明确网络假货的范围、建立权威的假货鉴定制度以及完善网络交易平台的追责机制。因此,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络售假中的侵权责任问题,本质上解决的是如何在交易方式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及其他权利主体的权益,维护网络交易的有序进行。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根据商业模式和业务模式的不同,对现有的各大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分类。根据商业模式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划分只是一种行业标准,而根据业务模式将网络交易平台划分为提供基础服务和提供增值服务两个大类对于其法律地位、义务及责任的认定才具有现实的法律意义。基于此,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性质在不同的业务模式下即存在不同的认定,笔者区别对待,认为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基础服务时,其法律性质应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增值服务时,将其看作"柜台出租者"。第二部分根据不同业务模式下网络交易平台法律地位的不同,笔者具体分析在网络售假中其所应当承担的事先审查义务、监管义务及来自平台网规对于网络售假所规定的义务,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及其他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增值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由于角色的转换,其所承担的义务必然有所加重。第三部分讨论平台上出现售假行为给权利主体造成损害时,平台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不同模式下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络售假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区分,分析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在网络售假这一特殊侵权行为中的具体表现,此外,笔者还对免责条款,即"通知——删除"条款的适用进行探讨。第四部分笔者针对我国现有的网络平台打假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就规范网络交易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权威的假货鉴定制度,完善我国网络售假中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追责机制等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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