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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容隐制度存续了两千年之久,其在中华法系中是极具特色的制度,在世界范围内也仍然具有极为深远的影响和极强的生命力。容隐制度,不仅可以顺应人的本能以及情感的需要,而且还有利于维护家庭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古代历史上一直存续着以“亲亲相隐”为主体内容的容隐制度,自春秋时期萌芽至唐宋时期发展到顶峰。进入现代法治社会,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在世界范围内主要的法治国家,在其各自的法律中均有关于容隐制度的相关规定。然而新中国自成立后,为了能够在人民心中树立法律不可撼动的权威,坚持严苛刑罚,容隐制度被认为是包庇亲属犯罪的法律制度,是不利于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形象”的,因此从根本上摒弃了容隐制度。容隐制度的缺位切断了优良法律传统在我国现代法律中的延续,因此无论是对当代中国法律的运行还是对社会稳定均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消极影响。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是对容隐制度一般理论进行概述,对容隐行为和容隐制度进行梳理,容隐制度应当包含具体内容是什么,对中、西容隐制度进行比较与评判,以及容隐制度的法理分析,从人性、心理和道德伦理三个角度切入;第二章主要是分析容隐制度在当代中国法律中缺位的原因,通过分析容隐制度缺位现状,从现行刑法和程序法的现状入手,多个角度对缺位原因进行深入探析;第三章主要分析容隐制度在当代中国法律中缺位的影响,将从法律影响和社会影响两方面着手分析;第四部分主要是容隐制度在当代中国回归的设计构想,依据前三章的内容作为支撑,思考我国目前的司法背景和社会实际与容隐制度的契合度,就容隐制度的回归提出具体的构想。笔者认为本论文的写作意图并不是要全面复兴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而是要设立新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当代容隐制度。取“古代容隐与西方现代亲属拒证特权”之精华,破除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糟粕,使当代容隐制度能够真正地回归人性、体恤亲情、维护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