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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科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在激烈的商战中,商业秘密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商业秘密,又称为营业秘密,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被称为“未披露过的信息”。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本身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如何确定商业秘密是一个难题,但也是法律上的必需。没有一个可操作的标准,商业秘密的保护就无从谈起,因此,欲研究商业秘密,必先以其认定标准为学术进路。通过对法律理论,经济理论及法律实务比较与分析,认识到商业秘密认定标准的核心还是:新颖性;价值性;保密性。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但其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是其本身的秘密性,与外在措施的保密性。本体,本质以及外延就是我们认识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基础,同时这也是我们构建其认定标准的基础。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尚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通过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经验和模式,对商业秘密认定标准进行了详尽的比较和分析,考察各种学说,去芜存菁,对三要件,四要件等观点进行建设性研究,对具体要件进行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较有创新性的观点,研究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的同时发现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立法体例分散、可操作性差,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再一次认识到,客体特殊,性质特殊,外延特殊的商业秘密必然需要特殊及明确的法律保护。而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是法律保护建立的基础,三大要件,缺一不可。至此,对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研究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研究在后三章汇合在了一起达到其目的,即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制度性分析及制度性构建。商业秘密的外延不断扩大,种类不断增多,有不少新问题值得探讨,需要对原有法律理论进行创新,制度进行修正。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和不足,对照外国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理论和立法模式,提出应尽早制定与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认定标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以期为保护商业秘密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