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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制度来自于德国,后来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官的释明权以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可以克服当事人主义所造成的诉讼效率低下、审判拖延等弊端。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我国逐渐确立起来。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要重新评价程序价值,实现公正和效率。在这个基础上,我国便开始关注并借鉴释明权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简易程序的完善一直是个热门的问题。简易程序同普通程序一样,都是解决纠纷的独立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由于具有低成本、周期短、方式简便的特点在基层法院得到了广泛的适用。诉讼的公正和效率是司法的价值和目标。一方面简易程序的设计通过降低程序的复杂程度来提高效率;另一方面,简易程序也要满足程序自身所具有的公正性的保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经济水平、文化水平等原因使得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能力不平衡以及专业法律帮助制度的不足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实质公正也无法实现。这就需要强化法官职权推进案件审理进程,加强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干预。释明权是法官的一种诉讼指挥权,它要求法官在适当的时候对当事人的陈述或主张进行释明,协助当事人更好地进行诉讼,确保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给予当事人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实现实质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大众化。文章的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关于简易程序和法官释明权的概述。介绍了简易程序的基本含义、适用范围以及简易程序的功能,并界定文章讨论的基础范围。之后,结合简易程序的法理对释明权的含义、性质和适用特点进行论述。第二部分首先分析简易程序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法官释明权在简易程序中的立法现状、诉讼中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情况;其次,结合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实体方面出现的问题以及其对诉讼效率的影响,论述释明权对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平衡作用;最后得出简易程序中需要加强法官的释明权的结论。第三部分从释明权的理论基础、释明权的行使原则、释明权的行使方式、释明事项等方面提出法官释明权的具体运用,以便与简易程序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特点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