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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专利拆分实施行为是由数行为人分别实施方法专利各步骤,任一行为人皆未完成全部专利步骤,但数行为人行为整体包含全部专利步骤的行为。该行为形态多见于计算机软件专利和商业方法专利等纯方法专利中,由于其形态有别于一般专利侵权行为,而其构成侵权的认定规则亦不明确,在理论研究及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争议,严重影响了专利制度功能的实现,因而在美国学界引发了大量的讨论。我国专利侵权认定逻辑虽与美国相似,但缺少对方法专利拆分实施行为的相关侵权认定规则,美国方法专利拆分实施行为侵权认定规则的研究成果对我国处理这一问题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在我国的专利制度中将美国现行的控制或指挥规则本土化将能进一步厘清专利领域内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界限,在纷繁复杂的技术变迁中严守全面覆盖原则这一底线,避免不当扩张专利权范围的同时也确保权利人正当利益的实现,以达到专利权人与一般公众间的利益均衡。论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指出方法专利拆分实施行为侵权认定面临的困境。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逻辑与方法专利拆分实施行为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方法专利拆分实施行为的侵权认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侵权法问题。而方法专利拆分实施行为的侵权认定规则之所以会成为一个理论与实践难点,宏观层面的问题在于方法专利拆分实施行为中直接侵权认定困难。方法专利拆分实施这一可能构成侵权的行为形态冲击了传统方法专利侵权认定理论,传统方法专利直接侵权认定强调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而并未明确表明行为人数量;但在涉及数行为人拆分实施一项方法专利时,又有单一主体原则这一隐形要求,从而造成全面覆盖原则难以直接适用。而共同侵权规则和间接侵权规则的适用又会引发专利侵权认定逻辑混乱,也无法有效地解决方法专利拆分实施行为情境下直接侵权认定的难题。因此,需要重新思考方法专利拆分实施行为侵权认定规则的构建方向。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方法专利拆分实施行为侵权认定规则的演进历程及其启示。关于方法专利拆分实施行为的研究早已在美国建立,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经过早期的讨论之后,构成侵权的方法专利拆分实施行为被定性为直接侵权,而不是共同侵权,即便它包含数个行为人也仅由被告一人承担侵权责任。方法专利拆分实施行为侵权认定的核心在于数行为人间的联结关系,而根据构成侵权的联结关系要求的不同,方法专利拆分实施行为侵权认定规则主要分为代理关系说、某种程度联结关系说、参与结合行为说和控制或指挥规则。控制或指挥规则是以上规则中较为妥实的侵权认定规则,但方法专利拆分实施行为侵权认定规则的发展的主要动力来源于案件,规则的提出和解释多是为了处理案件的现实需要,往往缺少系统的讨论。在这样的背景下控制或指挥规则也存在逻辑矛盾、内容不明确的缺陷,并对后续案件的处理产生了不良影响。针对这一问题,各级法院在实践中取得的控制或指挥规则的新发展可为进一步完善控制或指挥规则提供指导。第三部分探讨了我国方法专利拆分实施行为侵权认定的模式存在的问题,并借鉴控制或指挥规则提出具体的规则完善建议。具体到我国专利制度和侵权法制度,我国在进行方法专利拆分实施行为侵权认定时存在的问题首先是我国并无针对方法专利拆分实施行为侵权认定的专门规则,其次是实务中一般将拆分实施作为共同侵权处理。然而这样的做法不仅忽视了专利侵权的认定逻辑,且混淆了专利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界限,并不恰当亦不公平。我国应借鉴美国引入控制或指挥规则,并从美国司法界取得的经验教训中获得启示对该规则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实现专利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并完善与侵权认定规则有关的制度,保障规则发挥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