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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之一。自动投案的成立条件和司法认定是自首制度理论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对自动投案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简要介绍了中国封建社会刑律中关于投案行为的表述,以及新中国成立前后有关自动投案的刑事立法发展轨迹。第二章具体分析了自动投案与自首制度有关概念的关系,认为自动投案是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之一,与自首的本质不同,也不能作为自首成立的必备要件,厘清了自动投案认识上的一些误区。第三章对自动投案的成立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分四节对自动投案认定的几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第一节研究了自动投案的行为性特征,认为自动投案具有刑法理论中行为的基本特征,继而对自动投案行为的具体形式进行了分析,认为投案行为也存在不作为形式和未完成形态,并以此为基础对送首行为的合理性和视为自动投案的投案准备行为进行研究。第二节研究了自动投案的时机问题,从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两方面对自动投案的时机予以界定。从实质上将自动投案的时机界定为司法机关已经发觉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之后,从程序上将自动投案的时机规定为“受到讯问”之前,并且犯罪人接到口头通知不丧失投案时机。第三节研究了自动投案的“自动性”要件,对陪首情况下的投案行为是否具有“自动性”进行了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分析,并借用认识错误理论探讨了投案人存在法律或者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是否具有投案的“自动性”。第四节研究了自动投案的对象问题,从投案对象的作用和功能角度为投案对象范围的确定提供了理论依据,并以此为标准具体确定了自动投案对象的范围。第四章研究了实践中自动投案的三个疑难问题,即“形迹可疑”型自首的成立依据和认定问题,“双规”、“双指”期间自首问题和首服问题。在前文对相关问题研究确立的理论标准基础上,文章对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剖析,对这些疑难情形下自动投案的认定提出了观点和见解。关于“形迹可疑”型自首问题,本文认为在形迹可疑的情况下仍然具有成立自首的空间,并通过对形迹可疑与没有犯罪迹象、犯罪嫌疑的分辨,为形迹可疑的认定寻找具体的标准。关于“双规”、“双指”期间自首问题,本文认为关键在于正确认识纪检、监察部门的准司法机关性质,并结合对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的评述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关于首服问题,本文认为首服不符合现行刑法中自首制度的有关规定,但根据对首服特征和意义的研究,将首服纳入自首制度体系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建议将首服规定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之中以及增加“接受审查和裁判”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