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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为了剥离和处置不良贷款,选择了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办法进行专业化处置。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处置不良债权资产的专业机构,其优势在于利用特殊的法律地位和全方位的投资银行手段,接管、整理和综合处置不良资产。这有利于降低清理成本,减少资产流失,提高处置效率。我国从1999年4月开始相继成立了信达、华融、东方和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运行至今,预定的十年生存期限已经过半,五年的得失评判,今后何去何从,亟须我们进行理论总结与深入探讨。更为重要的是,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重新发生的现状十分严峻,金融体制改革和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转变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国有商业银行不应该也不可能再度剥离不良资产。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审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功能、作用及其发展的前途命运,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主旨在于对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发展、未来模式及其业务创新提供理论说明和支撑。五年来,资产管理公司综合运用催收、诉讼、债权重组、企业重组、打包出售、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全面展开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在较快的处置速度中也保持较平稳的处置回收率。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各种手段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积累了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创新了一系列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形成了不良资产处置的核心技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实践也暴露出其自身的缺陷与环境制约。首先,法律基础差和政策不配套制约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具体表现为:一是没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专门立法而且法规基础差又没有及时调整,使其在运营中遇到很大困难;二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手段受到分业经营思想的限制和所有制的束缚。其次,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的运行机制存在明显缺陷。目前,国家还没有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投资权,功能的缺失使其处置手段单一,许多市场化方式无法运作,资产处置处于较低水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定位的不科学、存续期的压力和前景不明也使公司对拥有资产的商业性功能的认识不足以及缺乏对价值提升的追求动力。同时,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没有建立起一套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符合金融业特点的运作机制。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支持国企摆脱困境、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改进企业治理结构,是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项重要任务。但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身份权利的缺失和债转股行为的行政化,公司“官办官营”的经营模式,使其在股权重组,充当控股股东或主要债权人时自身能力、意愿不足和弱化。通过对中外资产管理公司在产生原因和背景、运作方式和手段、法律环境、伴<WP=3>随现象和不良资产定价方面的比较综述,对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制约因素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入探讨。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和商业银行的改革任务艰巨而道远,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问题将长期存在,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狭小等问题,本文提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长期存在的必要,同时指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趋向是现代投资银行。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具有投资银行功能的中介机构,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客户资源、资本人力资源和运作手段等方面有向投资银行转变的优势和现实基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投资银行转化,必须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构与划分,对公司的现有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以适应公司地位职能、手段目标的变化,从而对其采取不同的处置策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后,应该对现有的四家公司进行整合,基于集约经营和保持竞争的考虑,本文提出把现有四家整合为两家资产管理公司,同时对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和管理体制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