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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虚假诉讼呈多发态势,严重的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虽然这一问题越来越受到法院、检察院和学界的关注,各地司法机关也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但因虚假诉讼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至今为止仍没有取得很好的规制效果。特别是在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方面,面临许多困难和障碍。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打击虚假诉讼已成为民事检察部门的工作重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实施,对强化民事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工作、推进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具有重大作用。当前,学界和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仍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在各种场合经常出现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诉讼欺诈等概念混用的情形。我们承认任何一个法律现象都有不同的解释,其概念都将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从便于对虚假诉讼进行检察监督的角度,有必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笔者建议对其作如下定义: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而虚假诉讼多发的原因主要在于违法成本低、道德滑坡、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潮流、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和审判信息公开的不足。在虚假诉讼行为愈演愈烈的形势下,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对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救济上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督,以实现对受害人最后的救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也为此提供了支撑。此外,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也是实现诉讼发现事实、发现法律、发现正义的目的的必然要求,在这一过程中也将矫正被虚假诉讼破坏的诉讼结构,发现被虚假诉讼掩盖的事实关系。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和文献研究,对有关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这些年我国检察机关在对虚假诉讼开展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总结出来了一些经验,但目前仍面临诸多困难,例如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线索调查核实难、刑法对虚假诉讼的规制不足、对单纯侵害案外人权益的虚假调解欠缺监督依据等。因此,笔者建议充分吸收国内外对虚假诉讼开展检察监督的经验,从几个方面对这一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完善。在司法机关统一虚假诉讼概念的基础上,扩大对虚假调解书的监督范围,完善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制度,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将对虚假诉讼的规制同探索公益诉讼相结合,在刑法中将虚假诉讼行为单独入罪。不断加强各级检法机关合作,创新宣传模式,全面提升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