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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比较法与法经济分析两个角度,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构建进行了剖析和反思。试图在比较域外证券监管及资本市场运行不同规制路径的利弊得失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规则进行检讨,并提出完善和改革方案。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五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原理”。本章首先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入法动因入手剖析我国资本市场建构体系及证券监管逻辑的缺憾,阐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制度价值;其次,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为切入点,比较英美及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众公司的不同制度安排,探讨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制度范畴;最后,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范畴出发,探讨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适用怎样的监管理念。本章试图表达这样一个观点:我国证券监管体系的逻辑偏差和基础性制度的缺失导致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无从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构建了我国的公众公司制度,为我国公司、证券法制改革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按照其不同的资本诉求适用差异化的监管规则。第二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治理规则”。本章从“治理结构”、“准入规则”、“选任机制”、“信托机制”、“决策机制”五方面,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治理规则进行探讨。本章试图阐述这样一个观点:非上市公众公司兼顾内部股权闭锁性与资金来源公众性的特殊经济结构,决定了其必须遵循一条以公司自治为主,兼顾外部资本市场运行规则的治理路径。为此,应当比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后续出台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指引》、《治理准则》中,放松管制要求,扩大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围,适当引入累积投票、独立董事等制度。第三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融资规则”。融资是非上市公众公司最主要的功能之一,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板与成熟投资者投资需求的重要途径。本章以准入、运行、退出为主线,分别探讨了“投资者准入规则”、“非公开发行的特殊规则”以及“转售规则”。就“投资者准入规则”而言,核心问题在于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投资者准入门槛是区分定向发行与非定向发行的标尺。我国长期以来的资产及交易规模认定标准并不能达到合理区分投资者成熟度的作用,应当借鉴域外经验,引进定性加定量的判断标准,并取消《非公办法》中关于定向发行人数的限制。就“非公开发行的特殊规则”而言,《非公办法》既有规则体现了立法者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特殊融资需求的关注,但是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储架发行制度应当取消首次发行比例限制、延长核准有效期;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应当变“净资产比例标准”为“具体数额标准”,放宽豁免条件限制;此外,还需要引进存量发行制度,给予原股东退出自保的渠道。就“转售规则”而言,关键在于平衡股票流通需求与市场监管需求,本文主张借鉴美国经验,在既有规则的基础上扩大发行关联人范围,限制转售数量与价格,限制购买者资格。第四章“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规则”。融资与交易是资本市场的两大基本功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交易监管依托于场外交易市场。为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充实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结构布局,必须加快我国场外市场扩容与整合进程。场外交易市场的扩容与整合主要体现在几方面:扩大市场容量,将定向交易、偶发性交易纳入场外市场;统一交易方式,采取并推广混合做市商制度;统一股票存管机构,降低股票登记存管门槛。第五章“非上市公众公司转板规则”。转板规则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退出机制。公司退出非上市公众公司形态,有两种途径:“上市”进入上一级资本市场,“退市”成为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当前,我国证券监管体系中缺乏“自下而上”的转板规则。我们认为,应当建立“升板自愿、降板强制”的双通道转板规则,有效连接各层次资本市场:一方面,简化非上市公众公司上市程序;另一方面,参照主板市场退市规则、退市整理期规则、再上市规则,适当放宽标准,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摘牌标准、摘牌整理期规则、摘牌公司再挂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