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生存权和健康权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但与普通人群相比,贫困弱势群体受限于经济承受能力,其健康状况较为脆弱,加之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可及性差,当遭遇重大疾病和的高额治疗费用时,贫困人口对疾病的抵抗及复原能力更加低下,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不断发生。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问题是社会发展的一块短板,对建设小康社会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建立一项科学有效、运行规范的针对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制度,是人类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融合的必然抉择,也是贫困人口最基本的人权及政府理应担负的责任。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使贫困弱势群体在医疗保障方面拥有坚实的底层保护,从而能够恢复健康,重新获得劳动能力,打破贫困循环的链条,由此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在山西省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及发展过程中,政府理应作为主要的责任主体,在政策制定、资金筹集等方面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在贫困人口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满足上,政府拥有的医疗救助资源毕竟有限,其所能提供的医疗救助水平比较低、范围也比较窄。近年来,非政府组织、慈善基金会、企业、个人也不断参与到医疗救助这项慈善救助项目当中,在医疗救助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社会医疗救助的发展日益趋向于救助主体的多元化和多元治理协调化,在强调国家救助应担负的责任时,更要看到非政府组织、企业、个人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通过多方合理协作完善医疗救助“公私合作”进程。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数据分析法等分析方法,对山西省目前医疗救助“公私合作”的发展历程及实践进行研究,从中挖掘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的诸如政府管理、私人部门独立性、配套制度缺失等问题,发现造成这些问题的因素既有立法体系,也有经济支持、文化氛围方面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为完善山西省医疗救助“公私合作”提出一些建议对策,更好地满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