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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竞争性监管体现的是一种监管目标从从安全性目标到竞争性目标的嬗变。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过于强调金融安全,安全性目标在金融监管目标体系中处于优先位置,这导致当前金融领域政府干预过度,金融压制明显。因此,我们需要强化金融竞争性监管,转变以往过分强调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将竞争性监管目标置于监管目标体系首要位置,并以此为指导来完善我国金融竞争性监管制度。这需要一方面减少政府过度干预,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以金融竞争性监管来提升、促进竞争,提高金融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对现有金融监管和竞争执法资源的有效整合和配置将金融竞争控制在公平、适度、有序的范围内。本文除了引言和小结外,主要内容的阐述和探讨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金融竞争性监管进行了科学界定,并且分析了金融竞争性监管的核心理念和构成要素。金融竞争性监管就是指抛弃以往单纯强调安全性目标的监管模式,将竞争性监管目标置于监管目标体系首要位置。也就是一方面以金融竞争性监管来提升、促进竞争,提高金融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监管将金融竞争控制在公平、适度、有序的范围内。金融竞争性监管的核心理念是适度的金融自由化,金融效率以及金融竞争的公平、适度、有序。金融竞争性监管是由减少政府过度干预,加强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加强企业内部治理的科学性以及强制市场退出机制构成的。第二部分分析了金融竞争性监管的理论基础。金融竞争性监管既是金融深化理论的呼吁,又是法律价值目标选择的结果。金融竞争性监管是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之间博弈的结果,也是金融安全的价值需求。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当前金融竞争性监管制度的现状以及缺陷。首先,金融竞争性监管目标被弱化。我国当前金融监管将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作为主要目标,从而导致对金融竞争性监管目标的弱化,忽视了金融效率与金融自由,影响了金融业的充分、有效、公平竞争。其次,金融竞争性监管中政府干预过度,这具体表现在严格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的金融业经营范围限制以及对利率管制过度。最后,我国金融竞争性监管机构和竞争执法机构即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权力配置不合理。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竞争性监管制度的建议。这主要包括,首先,构建竞争性监管目标优先的监管体系。其次,减少竞争性监管中政府的过度干预。主要是指改革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在取消金融业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利率市场化改革。最后,合理配置金融竞争性监管机构和竞争执法机构即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