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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技术和政治因素的推动下,知识产权的权力类型日益丰富。一方面通过颁布新法,增加权力的种类;另一方面通过调整旧法,增加新的选项。我国在2000年第二次修订专利法时,“许诺销售”这一术语进入到我们的视野,此次修订适应了高速发展的现代化技术,并满足了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和范围。其后,通过2008年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也被写进专利法,这次修订更全面的保护了我国专利权人的权利。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ell)即为提供销售或为销售而提供,简言之,就是明确表示愿意出售某种产品的行为或意思表示。许诺销售构成侵权,许诺销售阶段的侵权又与其他的侵权不同,此阶段的侵权并没有实际损害的存在,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殊侵权也未将其包含,那么与传统的侵权四要件相比,许诺销售侵权到底存在哪些特殊性,又如何对许诺销售侵权行为进行界定?笔者带着这些问题阅读了大量的国内外资料,发现诸法间并没有达成共识,在实践中,法官的审判实务也是模棱两可。因此,笔者从此问题出发,整理了大量的资料以及相关的案例,并借鉴国外立法,对许诺销售的含义,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性质、归责原则以及其侵权的构成、最终如何获得救济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希望能最大限度的防止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发生,更好的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的是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的基本理论问题,主要包括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的立法背景,许诺销售在我国的基本含义和特征,并将其与国外的立法例进行比较。通过对许诺销售基本情况的介绍,明确其定义,为下面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该部分分为三节,首先对侵犯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得出其与传统侵权的不同之处,继而将其与专利侵权的不同做了简单的分析。重点部分是第三节,对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作出了销售的意思表示;二是许诺销售发生在专利保护的地域内;三是许诺销售期在专利期的有效期限内;四是许诺销售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所在,笔者正是基于许诺销售侵权与传统侵权的不同引发的思考,有侵权就有救济,由此笔者在下文对许诺销售侵权的救济以及如何获得赔偿进行了简单概述。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许诺销售侵权的归责原则以及救济。笔者主要根据许诺销售侵权与专利侵权的不同来概述其归责原则,并表达了笔者的观点。许诺销售侵权的救济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实体救济、程序救济和行政救济。第四部分主要讲述了对许诺销售侵权损害的赔偿。该部分首先对许诺销售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进行了全面的概述。然后对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两个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以使得受害人更好的获得应有的救济。最后,笔者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对许诺销售侵权的损害赔偿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最后一部分,对该文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