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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实行民主法治,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能否“接近诉讼”,已经成为现代法治与文明的重要标尺。在劳动关系领域,当事人能够“接近诉讼”,对人权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也越来越为人们所诟病。因此,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显得十分必要。本文的写作动机即产生于此。研究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构建科学的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制度,有助于劳动争议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与实现,有助于人民法院有效地行使审判权,有助于促进我国劳动争议诉讼立法,有助于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除序、前言、导论、余论和参考文献以外,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为8章,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1章分析了劳动争议与劳动争议诉讼的若干基本范畴。第一节界定了“劳动争议诉讼”的上位概念“劳动争议”;在此基础之上,第二节对劳动争议诉讼进行了界定。通过对“劳动争议诉讼”概念不同表述的比较分析,作者认为:“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其劳动权利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对于此概念,作者重点强调了劳动争议诉讼主管的是劳动权利争议事项,而不包括利益争议(具体论证在论文的第3章)。为了进一步澄清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作者分析了劳动争议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独特特点。劳动争议的性质特点直接决定了劳动争议诉讼至少应当具有以下特点: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应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实质上对等的要求;应当以迅速判决为必要;应当以自主性解决为宗旨;劳动争议诉讼需有专业化的法官。 第2章研究的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基本理论。这些基本理论属于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构建的基础性的问题,直接攸关具体的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如何规定。第一节明确了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指导思想:公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质上的对等;效率——及时处理争议,防止矛盾升级;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第二节提出了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程序公正,程序效益,程序安定。第三节首先分析了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基本原则的功能和确立依据,在此基础上,界定了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及时处理的原则;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注重调解的原则以及证明责任的分割原则等。 第3章研究的是劳动争议诉讼的主管与管辖问题。其中,主管问题是本章研究的重点,因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核心内容之一,直接决定着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决定着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受到司法救济的范围,确定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重要意义。本章第一节对劳动争议的主管范围进行了宏观分析,提出了劳动争议诉讼主管范围的宏观标准。在分析过程中,作者首先对劳动争议诉讼进行了类型化分析,比较了各国及台湾地区劳动争议诉讼的类型。在此基础上,作者通过对劳动争议诉讼受案范围与诉权、法院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案件类型的划分的关系分析,得出结论:“权利争议”就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标准。在本章第二节中,作者对一些特殊类型的劳动争议是否能够纳入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进行了微观分析。作者首先重点研究的是人事争议是否应纳入劳动争议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通过对人事争议和人事争议处理制度本身的分析,发现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既存在共同之处又存在差异,人事争议应当分化处理:国家机关内的人事争议,应当以内部行政管理争议列入行政法调整,由行政机关内部处理;企业单位内的人事争议和事业单位内的人事争议,应以劳动争议列入劳动法调整,适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此后,作者还对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争议、双重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社会保险争议、无效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以及雇佣家庭保姆引发的争议等新型劳动争议的主管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本章的第三节中,作者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制度进行了反思,指出了其中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完善相关制度的基本思路。 第4章考察了劳动争议诉讼的审判机构。第一节对国外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有两种模式:一是普通法院式,二是特别法院(庭)式。后者又具体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自成体系的劳动法院(庭);二是设在普通法院中的劳动法庭;三是具有准司法性的行政机构模式。第二节分析了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的设置,认为:我国目前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诸多弊端,已经不适应劳动争议审理的现实需要。在此基础上,第三节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的设想:我国应当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并且,在其人员配置上应当贯彻实行体现“三方原则”的特殊陪审制。 第5章探讨了劳动争议诉讼的正当当事人问题。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诉讼的正当当事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而第一节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了详细的界定,认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具有特殊意义,判断劳动者的核心标准是“从属性”标准,至于何为“从属性”需具体考察。我国现行立法限定了劳动者的范围,带来了许多问题,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此外,我国劳动法采用列举方式定义用人单位,也出现了遗漏的现象,应当对“用人单位”予以抽象的界定,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实践需要。第二节考察了几种特殊类型案件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第三节考察了工会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地位问题。不同国家在不同情况下赋予工会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在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中,工会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就集体劳动争议起诉的权利,二是就个别劳动争议支持起诉的权利,三是代理劳动者参与诉讼的权利。 第6章探讨了劳动争议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第一节对我国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的现行规则进行了分析,指出现行规则存在严重不足。在此基础之上,第二节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问题。对此,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但都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缺陷。实质上,劳动争议的法律要件是可以分级的,据此,证明责任应当进行分割,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就不同的要件事实承担各自的证明责任。 第7章论述了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若干程序制度设置,希望通过程序制度的完善来加强对劳动者诉权的保障。故此,从写作的角度上看,本章着重从保障劳动者权利的角度来分析问题。目前,我国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基本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不符合劳动争议的特殊性要求。劳动争议案件应按照区别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程序进行审理,这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本章第一节分析了劳动争议诉讼费用与诉讼救助问题。认为:现行的诉讼费用规则对劳动者而言仍是一大负担,应当拓宽现行诉讼救助制度的适用条件,保障劳动者寻求诉讼救助的权利。第二节分析了劳动争议诉讼审理的实体法律依据。第三节分析了劳动争议诉讼保全制度与先予执行。认为:劳动争议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现行的财产保全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劳动争议诉讼,鉴于劳动者因经济比较困难而难以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形,立法上应当作出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不适用担保的特别规定;劳动争议诉讼中应当设立行为保全制度;现行的先予执行制度也不能照搬到劳动争议诉讼中。《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担保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并且,应当拓宽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除了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以外,只要具备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也应当允许适用先予执行制度。第四节专门研究了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制度。第五节分析了调解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对各国劳动争议诉讼中调解程序的比较研究表明,调解在各国劳动争议诉讼中占据重要地位,这是由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应当借鉴他国的做法,将调解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第六节探讨了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实行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劳动争议诉讼一律实行普通程序审理,这不符合劳动争议及时处理的需要,不符合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笔者认为,劳动争议诉讼中应允许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第七节探讨了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设立专门的督促程序问题。 第8章对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展开了分析。劳动争议诉讼和劳动争议仲裁都属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两个重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存在制度性的缺陷,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议。本章第一节先对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关系进行了比较法考察,总结各国及台湾地区在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关系问题上相同的做法。第二节对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进行了历史考察和现状分析,指明“一裁两审”制存在的严重不足。在此基础之上,第三节探讨了改革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关系的有关设想问题。虽然存在关于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关系改革的多种观点,但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劳动争议本身的特点、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争议诉讼本身的特点,以及结合他国经验和我国国情,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关系的重构,可以选择以下模式:对于权利争议,实行“或裁或审”,劳动争议仲裁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对于利益争议,实行“只裁不审”,大多数情况下实行自愿仲裁,对于某些涉及公共利益、性质特殊的有关国计民生的利益争议,实行强制仲裁。 在余论部分,笔者分析了我国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问题,认为我国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在民事诉讼中专章规定“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特别规定”。在此基础上,初拟了“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特别规定”的建议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