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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的行使以获得必要的公司信息为前提,因此保证股东充分获得公司信息对股东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均赋予了股东知晓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等事项的权利。我国新旧公司法中也相继规定了股东知情权制度,但是过于抽象且不具有操作性,在实践中难以达到设计的初衷。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和综合分析的方法,对一则典型案例中的争议焦点进行了理论探讨,并对相关司法疑难问题进行了剖析,进而就完善股东知情权的立法和司法保护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和看法。正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在正文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一个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的案由和详细的案情,指出本案例的争议焦点是未出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和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第二部分是对股东知情权的概述,从三个方面介绍了股东知情权的基础理论,首先是股东知情权的概念的界定。指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其次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的明确。明确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是具有股东身份的人,但由于股东身份的确认在公司实践中具有复杂性,应当对“股东”概念作宽泛的理解。再次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的确定。提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属于广义的股东知情权。第三部分是关于未出资股东是否具有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分析和结论。未出资并不必然使股东丧失股东资格,但未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应该受到限制,即未出资股东只能行使股东权中的共益权而不能行使自益权,从法律性质上来说,股东知情权属于共益权,因而未出资股东可以享有知情权。第四部分是关于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的研究结论,主要从两个方面论证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的原因。(1)查阅会计原始凭证有助于股东知情权的真正实现。(2)从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的范围正日益宽泛,这也是我国公司法的发展趋势。第五部分主要分析和澄清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明确了股东知情权之诉的适格被告应该是公司,提出了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正当目的”如何认定的参考标准,确定了股东知情权诉讼保全的性质应当是证据保全。第六部分,笔者提出了一些加强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建议,在立法方面,应明确股东知情权的享有资格,扩充和明确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明确股东知情权的主观要件限制。在司法方面,须恰当把握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严格控制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被告范围,正确适用诉讼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