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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被西方国家关注已有将近百年的历史,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列成为三种最主要的垄断行为,这注定了其成为各国反垄断法重要支柱的命运,在我国反垄断法中无疑也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意欲通过彼此之间的联合将企业做大做强。对于这样的行为,是将之视为单纯的企业经营行为还是排除限制竞争、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违法行为?判断标准便显得愈加重要,根本上来讲,这取决于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的标准确定。然而,我国《反垄断法》就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时应当运用的实质标准仅作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其它规范性文件对此也未能做出完整的补充,使得该领域不但留有大量空白,许多条款尚待改进。加之自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于国内的企业并购行为,我国商务部基本“亮绿灯”准予放行,直至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出现。究其差异之根本,离不开探讨我国企业合并实质性审查的制度设计,即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标准的制度构建。作为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企业并购,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带给我们的思考是深远的,其在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研究中的地位可想而知。经营者集中究竟为何,为何会受反垄断法约束?它与企业并购有着怎样“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而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标准又在其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为解答这些问题,鉴于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历史尚浅,理论和实践经验尚且不足,在探讨我国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标准的同时,我们有必要借助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关于实质性审查标准的成熟制度。笔者将以该并购“流产”案为出发点,结合国际上业已成熟的经营者集中实质性审查制度—两大传统实质性审查标准,即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和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一一进行分析。此外,笔者将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为视角,就我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制度的现状进行详细介绍,并就我国经营者集中实质性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相应的完善措施展开系统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