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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是个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婚姻主体之间发生的文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根据暴力侵害的对象可分为:生理暴力、心理暴力和性暴力三种。生理暴力包括杀害、拳打脚踢、使用凶器等对妇女身体上各个部位的伤害甚至威胁生命的行为;心理暴力是指以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造成妇女的心理恐惧;性暴力是指伤害妇女性器官、强迫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 家庭暴力不仅危害性很大,而且往往产生严重的后果。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并引发恶性案件。家庭暴力往往对受害者的身体权、人格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构成极大伤害。有些还导致受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 (二)、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构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大多数受害人受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受害者在长期精神痛苦的折磨下,在一定程度上会丧失自信和自尊,造成性格敏感、脆弱、孤僻、自我封闭、人格扭曲,由于长期处于紧张不安、恐惧的气氛中,往往还会导致精神分裂或自杀。在积愤难消的情况下,还会以暴抗暴,进行疯狂的报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四)、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因素。家庭暴力破坏了正常的夫妻关系,使得夫妻间的感情不断恶化,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 (五)、家庭暴力严重的危害下一代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也是导致轻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在家庭暴力环境下成长的青少年往往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受到极大伤害。由于对家庭暴力的恐惧,很多青少年会选择离家出走、流浪街头,容易被坏人利用,踏上犯罪道路。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丑恶的现象。不但应当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还应当冷静地思考家庭暴力存在的根源,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成因: 第一,封建的夫权思想是产生夫妻暴力的历史原因。在几千年来的男权社会中形成的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男子是天然的统治者,女子应以服从为美德等一系列封建伦理观念由来已久,根深蒂固。 第二,男女两性在经济方面的实际差别,是产生夫妻暴力的重要原因。女性在经济方面处于劣势的状况,就决定了她们要在生活方面依附丈夫,从而也就摆脱不了对丈夫的人身依附与精神依附,从客观上助长了男性施暴。 第三,文化落后、愚昧无知、法制观念淡漠是发生家庭暴力现象的又一原因之一。当前我国公民的文化素质是比较低下的,文盲与法盲为数不少。施暴者理直气壮、有恃无恐,受害者不知所措、委曲求全。这说明落后的文化素质及淡漠的法制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温床。 第四,人们对家庭暴力认识上的错误,有关单位及领导对这种现象置之不理等方面的原因,在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蔓延。“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点使得家庭暴力现象成为邻居不问、单位不管、村委会与居委会不干预、公检法部门不受理的四不管“地带”,使家庭变成为暴力“特区”。 第五,执法部门对施暴者打击不力、缺乏刚性也是导致夫妻暴力现象日益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现实生活中,除少数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法办外,一般均以属“家庭内部事务”为由而推出门外,使施暴者长期逍遥法外,其结果使这些人更加胆大妄为,有恃无恐。 第六,不良的社会风气及道德水平下降也是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一些人适应不了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心理失衡、经济困难,情绪烦躁,于是把妻子作为发泄的对象。还有一些人道德水平下降,见异思迁、喜新厌旧,为了达到与第三者结合的目的,对妻精神上折磨、肉体上摧残,以此逼迫对方与自己离婚。 第七,法制不完善,使为虐者有空可钻,这也是产生夫妻暴力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尚无系统的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对于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惩处的规定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而且规定的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这就使施暴者有机可乘,变本加厉。 找到了家庭暴力的根源,就要下大力气整治家庭暴力。笔者认为,主要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 一、个体对策 家庭暴力的存在实际上就是作为家庭成员的每一个体在生活中的矛盾存在、发展、激化的结果。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首要任务必须从每个家庭成员入手,从个体方面寻求对策。妇女要自我完善,学会自我保护。男性要提高综合素质,把握好男性在家庭中的角色定位。 二、行政对策 要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对家庭暴力进行综合治理,堵塞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方面的漏洞,减少引发家庭暴力的诱因,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净化社会风气,以达到减少和控制婚姻家庭暴力的目的。 三、制止家庭暴力的司法对策 司法机关要积极参与婚姻家庭暴力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家庭暴力控防体系,打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应做好以下几点: 1、完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我国目前尚无禁止家庭暴力的单独立法,只是在《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散乱地规定了相应的条款。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法律上还有诸多空白点和难点,致使“禁止家庭暴力”在一定意义上仅是一个姿态,遇到实际和实质问题时,就显得乏力。因此,需要以单独立法的方式对家庭暴力做出法律定义,规定处理家庭暴力投诉案件的依据和各部门的职责,以及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加强司法干预,加大执法力度。由于受“清官能断家务事”的影响,以往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干预的较少,很难将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法律真正落到实处。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不良局面,司法机关必须摒弃成见,主动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检察、法院及有关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3、对家庭暴力案件实行特殊的证据制度。 要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的隐蔽性特点,对受害者举证难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建议能否也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学说,只要受害妇女指控丈夫施暴,丈夫就要举出反证证明妻子的伤害后果不是自己所为,即举证责任倒置,以降低弱者的举证难度,尽量达到司法公平。 4、建立家庭暴力专门医疗鉴定机构,以利于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取证。由于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多样性、隐蔽性的特点,通常调查取证比较困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建立不同级别的专门的家庭暴力医疗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伤情进行检验、鉴定,积极为受害人和办案单位提供证据,使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5、司法机关要扭转观念,严厉打击婚姻家庭暴力犯罪。司法部门必须要扭转“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陈腐观念,加大打击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治安案件处理。 结论: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其历史的、社会的、思想的、经济的根源,在不同的国度、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于人们的文化背景不同,思想观念的差异,经济条件的悬殊,会形成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但是它们的实质是相同的,都是对家庭受害者人权的侵犯和践踏,它是社会的公害,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一个国家应负的义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