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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众多、种类丰富、分布范围广泛,在拥有这些优势的同时,也为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尽管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的结束距今已经有五个年头,但是普查之后的大批保护级别较低的文物保护单位与未纳入保护级别(或者说不具有文物官方身份)的不可移动文物却几乎处在法律规范保护的空白地带。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在不同保护级别的数量划分中产生了不协调的比例,得到成功开发或者得到政府部门资金扶持的这些文物基本上为保护级别较高的不可移动文物,只占了文物总数量中很小的一部分,总体的分布呈现出不平衡的局面。在现有的关于文物保护的行政法和刑法的体系内,重视保护等级较低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未纳入保护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法律规范寥寥无几。本文站在法律经济学的角度,以探索法律经济学对文物保护法律规范的影响。通过微观经济学中的工具来深入分析现有法律规范中典型的有关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定的利弊,通过调整法律规范和引入一定的激励机制来调动全社会保护这些文物的积极性的建议。文章除了摘要和引言外,共包含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内容以实证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客观地呈现出大数据的计算和统计结果,详实地论述了本文的研究对象,以此来说明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失衡的严重性和对其平衡性保护的紧迫性与必要性。第二部分内容阐述了法律经济学视野下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失衡的原因分析,包括法律经济学的概述以及对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平衡性保护的经济影响。此外,本部分内容从微观经济学中发现有效的经济分析工具,从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选择出具有全局性的典型法律规范,并逐一对其进行立法、执法与守法上的理论分析。第三部分内容综合运用了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策略,提出从根本上改善保护等级较低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未纳入保护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议。本文的最终目标是希望通过对我国不可移动文物整体情况的客观呈现和法律经济学的初步分析与应用,使社会公众清楚地看到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平衡性保护的急切需要,为立法机关出台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为文物保护的执法、守法提供一种新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