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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自动驾驶汽车的时代正悄然而至。自动驾驶汽车背后的商业利益和广阔发展前景使其得到了认可,自动驾驶汽车属于人工智能的一种,也被称作轮式移动智能机器人,主要依靠汽车内部的智能驾驶系统,替代驾驶员完成车辆行驶。从现代技术突破和各国实践来看,未来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主要方向以及运用场景主要聚焦于L3级别之上的自动驾驶层级。随着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主性、深度学习能力日趋增强,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目前有自动驾驶汽车“客体说”、“主体说”。“客体说”认为L1、L2驾驶阶段并没有对传统的民事主体产生颠覆性的挑战,仍然将自动驾驶汽车视为“物”的存在;“主体说”认为自动驾驶汽车虽然具有有外在的物理特征,但基于传感、算法、GPS,独立自主地决策,不受人为控制,已然具有“拟人属性”,可成为法律主体。本文从物理形态、自主意识两个维度进行批判“主体说”。其次,目前关于自动驾驶致损侵权归责路径存在“交通事故责任说”、“产品责任说”、“动物侵权说”、“雇主替代责任说”等,这些学说试图从不同角度阐释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归责路径。按照最终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本文将其参照“产品质量责任”、由生产承担侵权责任;参照“交通事故责任”、“饲养动物侵权责任”、“雇主替代责任”由使用者承担侵权责任。传统的《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则的局限性与滞后性无法保障被侵权人得到相称的救济,如何因应此种技术性革新,可以借鉴美国、英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相关立法经验,美国要求保留自动驾驶系统全部数据,方便还原侵害事实;德国立法明确界定了“自动驾驶汽车”定义,规定了驾驶员的特殊义务、要求安装“黑匣子”实现决策可追溯机制、提升赔偿救济力度;欧盟修订现行法案时提出赋予人工智能以“电子人格”,通过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设立赔偿专项基金等方法进行救济。在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后提出了几项解决方案,依据现存的“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认定,辅之以完善保险措施,同时配置“黑匣子”设备方便理赔和设立自动驾驶汽车赔偿基金等救济路径,在平衡受害人救济与技术发展创新中寻求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