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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个人形象被运用到商业领域中,人格要素所蕴藏的巨大潜在经济利益已经成为各个商家关注的焦点,在利益的驱使下,加之法律保护的缺位,人格要素被商家滥用已经成为了严重侵犯自然人形象利益的社会和法治问题,在这种背景下,真实人物形象权应运而生,但是由于这种权利是集财产性和人格性于一体的复合型权利,它的定位与保护,也面临着许多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真实人物形象权的多方面分析,来确定真实人物形象权的人格权地位和人格权法保护模式。本文主要解决三个问题,即什么是真实人物形象权、真实人物形象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如何保护真实人物形象权。笔者先列举了学界有关真实人物形象权的定义,然后通过对比分析结合形象权的起源及价值功能,借鉴他国立法模式,认为真实人物形象权,是指由自然人享有的对具有其明显个人人格属性的特征的要素(如肖像、姓名、声音等指示性人格要素)进行独占以及商业利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同时获取相应商业及其他利益的一种人格权属性的权利。由于真实人物形象权中的经济利益对人格因素的依附性,从而使得真实人物形象权不能纳入财产权体系,而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并且真实人物形象权是应该为所有大众都享有的一种集合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的新型人格权,它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积极权能主要包括:专属享有权和使用权,消极权能是指禁止使用权。笔者通过与财产法框架下的真实人物形象的保护对比,阐明了人格权法框架下保护真实人物形象权的优越性和合理性,将真实人物形象权纳入人格权法的保护范畴,之后对三种主要的人格权法保护模式--一般人格权收纳模式、具体人格扩张模式和商事人格权模式进行评析,赞同新的具体人格权保护模式,即在原有的具体人格权之外设置新的形象权,这一新的具体人格权不仅只是将原有人格权的权能进行扩张,而且还从其主体、客体、具体内容、救济方式等方面进行体系化的构建,形成一种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