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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募捐主体准入制度是指法定的社会组织或者政府机构通过何种程序、条件获得公益募捐资格,从而实施公益募捐活动的制度,是慈善组织高效有序开展公益募捐活动的前提条件和制度保障。对于如何规范公益募捐主体的准入条件,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慈善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在公益募捐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其公益募捐法律体系历经多年演进也日趋完善。《2003年慈善法》及各州行政法规都对公益募捐主体准入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纵观我国,在2016年《慈善法》出台之前,一直缺乏统一的公益募捐法律制度,对公益募捐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个法案及地方性法规中,无独立的公益募捐法和系统性的法律规定。该制度的缺位导致我国公益募捐实践中出现种种乱象。我国慈善事业的统一立法《慈善法》于2016年正式颁布实施,《慈善法》虽然统一了公益募捐主体准入制度,但其立法并没有规定公益募捐主体准入制度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只有建立完善的慈善立法体系,才能充分发挥《慈善法》对公益募捐事业的规制作用,保障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笔者立足于我国公益募捐主体准入制度的现状及困境,全面考察澳大利亚公益募捐主体准入制度的形成背景、发展历程、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以比较法的视角剖析了澳大利亚在该制度中优秀立法经验,结合2016年《慈善法》中对于公益募捐主体准入制度规制的不全面,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公益募捐主体准入制度展开论述。文章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第二部分以澳大利亚公益募捐主体准入制度的历史演进为切入点,首先论述了该制度在澳大利亚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其次论证了各历史阶段中政府主导地位的变化对该制度的可行性造成的影响。第三部分对澳大利亚公益募捐主体准入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法律分析。第四部分探究了澳大利亚公益募捐主体准入制度立法时的价值取向并评析其特点。第五部分首先剖析了中国公益募捐事业的发展现状及困境,其次梳理并评析了我国2016年《慈善法》对公益募捐主体准入的制度设计及不完善之处,最后针对以上不足得出应从下几方面完善我国公益募捐主体准入制度的结论:一是尽快出台专门独立的《公益募捐法》;二是完善公益募捐主体准入制度的配套制度;三是完善公益募捐主体准入制度的配套法律,建立完整统一的公益募捐法律体系。通过制度的构建体现我国政府对公益募捐事业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双重价值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