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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一词常用来泛指人与人之间以道德手段调节的、和谐有序的关系。只要有人类,有了人类的活动与生活,人与人之间建立了某种关系,就有伦理的存在,伦理就会发生作用。翱译活动就是一种伦理活动,因为其涉及到诸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于翻译活动服务涉及至少两种语言,服务于两种不同文化,其文化间性决定了翻译是一种跨文化的交往,依照一定的伦理和道德规范指导和约束翻译活动,才能建立较为公正的跨文化交流。译学研究的文化转向引发了新理论,新学说的百花齐放,如描写理论,多元系统理论、规范论、操纵论、改写论、后殖民理论、目的论等。译界权威杂志《译者》(The Translator)在2001年第二期出版的特刊《回归到伦理问题》(The Return to Ethics),特邀编辑安东尼·皮姆(Anthony Pym)在导言中明确指出:“翻译研究已经回归到了各种伦理问题的讨论”除了皮姆的导言外,谈论翻译伦理的安德鲁·切斯特曼(Andrew Chesterman)发表的‘’Proposal for a Hieronymic Oath”一文,可谓迄今为止对翻译伦理研究贡献最大的一篇文章。文中,切斯特曼在自己以前的研究基础上,完善了翻译的五种伦理模式,即再现伦理(Ethics of Representation)、服务伦理(Ethics of Service)、交际伦理(Ethics of Communication)、基于规范的伦理(Norm-based Ethics)以及承诺伦理(Ethics of Commitment)。翻译已经发展为一种正式的职业和独立的行业类别,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套专门针对这一职业的伦理(道德)规范),以确保翻译活动的有序开展及健康发展,并致力于保护译者的权利和翻译职业的声誉。国际翻译家联盟和各国(及地区)译协都颁布了针对翻译服务的职业道德规范,其中体现了翻译伦理所涵盖的不同价值观。中国译协服务委员会也于2005年10月制定并颁布了《翻译服务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循着切斯特曼的研究思路,本研究对国际翻译家联盟的《翻译工作者章程》、主要英语国家以及中国的翻译职业伦理规范进行了对比研究。在此过程中,作者发现,同国外的翻译伦理规范相比,中国的《规范》条款内容过于笼统和含糊,只是规定了一些外围的、游离于主题之外的要求,没有体现翻译活动的本质特点,对诸如译者应具备的能力以及翻译成果应该是什么等问题并未触及。很多条款犹如“万精油”,可以说,其内容过于笼统、一般化到可以直接挪用于其他行业的地步。这样的《规范》也无法起到其应有的指导和约束的作用。经过进一步研究发现,尽管翻译伦理、道德问题为很多资深研究者和实践者多次多层面探讨,但在中国当前的译员培养(训)、官方翻译资格认证体系中,和翻译伦理相关的各种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提及和重视。为此,本研究最后提出了几条建议:1)完善中国《规范》的条款;2)承担译员培养(训)工作的大学外语、翻译院系等机构应将翻译伦理纳入课程设置;3)翻译资格认证体系中将翻译伦理问题的认知作为必需考核的内容。翻译职业道德对从业者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译学研究界,翻译伦理和职业道德理应成为今后翻译研究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