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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一种以受托人为中枢的独特制度设计,这种制度是将财产之所有与利益相分离,将财产所有权的所有权力赋予受托人,将财产所有权包含的所有利益赋予受益人,充分利用受托人的理财能力,发挥物之经济效益。但财产之所有与利益的相分离蕴涵着信托财产被受托人以各种手段侵蚀或疏散的风险。无保障即无权利,无强制即无义务。而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制度就是给受益人及委托人的利益提供的法律保障。其立法的完善关乎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在维护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托行业的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为信托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时机。但是,我国信托法规有关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有关受托人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零散,不成体系,也没有明确受托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范围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托制度应有的经济活化作用。就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进行系统研究,对推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大有裨益。
全文开篇从受托人两项基本义务与受托人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概括了受托人民事责任的法律内涵;同时在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有关受托人民事责任性质的主要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受托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应具有复合性,兼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第二部分内容选取了具有代表意义的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及地区的受托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介绍他们的制度,并对受托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受托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着重分析了受托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认为受托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应区分不同类型的受托人义务,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第四部分内容结合我国现有的受托人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探讨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标准、过错的形式、承担责任的原则、责任的范围、免责事由和受托义务等方面立法上的不足。最后在评价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对受托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和想法:应立法明确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区分不同类型的受托人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过错标准;以一个条文的方式清晰地规定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扩大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完善能隔离合理风险的受托人免责事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