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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经济保障措施的逐步完善,投资领域的异常活以及投资额的逐年攀升,各类因投资合同引发的纠纷也显著增多。隐名投资纠纷就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种。隐名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投资行为,需要法律加以特殊规定。然而,我国的民商事法律规则均以显名为原则,对于隐名出资缺乏完善的立法规制。新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虽然填补了法律规定的空白,但是对于隐名投资者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并未明确规定,对于隐名股东的保护仍有欠缺,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文试图运用所掌握的民商法原理分析和解释隐名出资的相关问题,进而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希望笔者的这些浅见能为立法、司法提供一些解决思路。本文的主要内容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隐名股东的概述。通过对隐名股东概念的界定、法律特征以及分类等基本问题的研究,明确隐名股东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确定文章研究问题所涉及的主要概念的范围,为下文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理论基础。这一部分首先分析了股权的性质,通过对当下理论界存在的关于股权性质的几种观点的分析,得出笔者本人的观点,即股权是一种区别于物权或债权的独立民事权利。然后通过对股权能否代理和股权代理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确立了股权代理是一种合法的民事代理行为,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是合法有效的。最后笔者梳理了股权认定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公司于股东、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备后文研究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时,对于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分析以及相关方面权利义务的分配。第三部分是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本部分遵循由一般到特殊的逻辑顺序,首先分析了股东资格认定的原则和一般依据,明确了一般认定依据的法律效力,然后具体分析了隐名股东资格的具体认定以及涉及的法律关系。第四部分是笔者对隐名股东相关法律关系构架的设想和对于投资者出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