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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买卖合同的卖方为履行交货义务,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当出现不可抗力、买方违约或买方丧失支付能力等情形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实际履行时,需要变更运输合同,这种变更运输合同的需要催生了货物控制权制度。货物控制权是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实现卖方在买卖合同中救济权利的需要,也就意味着将贸易法中的条款引入到了运输法中,它比货物贸易法领域的“中途停运权”能更好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是一种更为有效的救济权利。海运外其他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对货物控制权已有所规定。在海上运输领域,由于提单的最大范围使用,货物控制权一度未受重视。随着航运与科技的进步,实践中开始大量使用不可转让单证及电子单证。为了使货物运输更好的衔接货物买卖,同时也为了适应海运单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关于海运货物控制权的研究和立法逐渐受到国际航运界的关注,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和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都规定有货物控制权,但只是针对海运单和电子提单的,并不适用于提单运输。CMI/UNCITRAL《[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一致力于建立运输领域统一规则的国际公约首开先河,对“货物控制权”这一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我国《海商法》没有关于货物控制权的规定,《合同法》第308条的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关于货物控制权的规定,但该规定不适合海上货物运输的特殊需要。本文以正在进行审议的《草案》为蓝本,试图通过剖析该草案对控制权制度的规定,阐明控制权制度对将来的海上货物运输的积极意义,并由此引出中国在修改《海商法》过程中对该制度的借鉴。文章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从衔接贸易法与运输法的需要、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单证制度的发展角度入手,详细分析了建立控制权制度的原因,并介绍了与控制权相关的立法。第二章以《草案》第10章为蓝本,详细论述了谁可以作为控制方行使控制权,并对控制权内容进行了分析,阐述了自己的理解。第三章论述了控制权的性质和行使。在第二章基础上,对控制权的性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认为控制权是具有物权性质的法定权利,并对控制权的行使期间、行使条件等控制权的行使问题作了分析、归纳。第四章分析了中国立法现状及《合同法》第308条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可能性,认为我国《海商法》应借鉴《草案》中对控制权的规定内容,并提出了相关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