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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上个世纪末,人类便已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立法,实在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着物权法和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在这两部最重要的民事法律中,如何对知识产品及知识产权进行定位呢?这迫切需要加深对知识产品和知识产权的认识,尤其是通过对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比较和探讨,会使我们对确立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获得一个更好的视角。怀揣浅陋,在收集国内外相关资料,考察国内外先进立法、经验实践,以及法学基础理论的基础上,经过大量比较,实证研究,用法理、逻辑和价值的分析方法,希望廓清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的思考,籍此促进对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重视和相关立法的完善。全文共分五章,共约三万二千字,具体行文思路如下:前言部分述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财产立法调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进一步引出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地位问题。首先介绍了目前我国国内的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立法地位之争议。世界范围内一共有三种立法体例,而对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立法地位我国学者有三种观点。对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立法地位问题,涉及对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和特点的认识,因此,从知识产权和物权的比较角度来认识知识产权,无疑会是研究确立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立法地位的一个很好的视角。接着将知识产权和物权就权利客体、二者的概念,权利性质,权利内容,权利救济这几个方面加以比较探讨。在此笔者得出认识:作为规范无形财产之支配、利用关系的法律,知识产权法与规范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物权法并无本质区别,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知识产权应当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这使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具有合理基础。最后进一步具体论证了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的合理性以及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的方式。在前四章论证的基础上,笔者在结论部分提出:知识产品与物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知识产权从属性上讲与物权并无坻牾之处。因此应当将知识产权规范完全纳入民法典:即以知识产品为中心,参照物权体系构造一个知识产权体系,使其和物权,债权形成三分天下之势,且纳入到民法的财产权之下,以凸显知识经济时代特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