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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受贿罪已经摆脱了之前比较单一的受贿方式,它逐渐表现出复杂化、隐蔽化等新的特点,犯罪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很难被察觉,导致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因为新型化的受贿多方参与,多方配合,使得犯罪事实很难被发现,或者即使被发现后,也可能是由于证据不足不能完全将真正触犯法律的人绳之以法;或许即使存在证据,由于我国的法律存在漏洞和空白,使得对被告人的指控没有法律条文做支撑,也很难对其定罪量刑。更有甚者,有些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是和介绍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出现重叠的,这就导致了对行为人出现不同的处罚依据。因此,从诸多司法实践的处理困境可以看出,研究受贿罪共同犯罪不仅对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有裨益,而且也适应了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引言部分主要包括三部分。首先,选题的背景和意义,这部分着重强调了当前党和政府对反腐工作问题的关注度日益增高,同时受贿罪共同犯罪在受贿罪中的比重逐年加大,这就充分说明了研究该问题的是与国家政策和时代背景相吻合的。其次,国内外研究现状,这部分从国内和国外两大方面,分别阐述了对受贿罪共同犯罪的研究进展,对国外部分主要研究的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希望能够我国处理该问题有所帮助。最后,在研究方法和创新点上,笔者主要运用了实证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手段对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进行了多方面、多角度的研究。本文分为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受贿罪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研究,首先,对受贿罪共同犯罪的主体研究从两大方面入手,主体身份相同的受贿罪共同犯罪和主体身份不同的受贿罪共同犯罪,并对当前学术界针对主体身份部分存在的主要争议进行了详细阐述。其次,对受贿罪共同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进行了分析,这部分主要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受贿罪共犯的具体认定问题,即包括构成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这三种情形。最后,是对受贿罪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的研究,从事先通谋和事后通谋两种共同故意角度进行的分析。第二部分从整体上把握了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具体认定问题。这部分这要包括三大方面。首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本罪的实行犯问题进行了研究,该问题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通过对各种争议的分析,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主张“赞同说”,并阐述了理由。其次,对家庭型受贿罪进行研究,包括家庭型受贿罪成立的基础、存在的基本形态以及对家属的认定问题,力图通过这三个方面对家庭型受贿罪有个深入的了解。最后,对受贿罪共同犯罪与其他相似犯罪进行比较分析,包括介绍型贿赂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希望通过详细的辨析,能够很好的对受贿罪共同犯罪进行定位。第三部分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完善角度进行了分析。首先,分析了当前该罪的立法现状,通过主体多元化、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司法认定的困境三个方面,说明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而说明了本论文的研究意义。其次,进而提出了针对受贿罪共同犯罪的立法层面建议,并对国内外相关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笔者主要是希望通过研究国外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能够给予我们一定的借鉴意义。最后,提出了关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司法建议,进而提出了“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合理适当使用推定原则”、“增强司法人员的法律识别力”、“推进监督制度改革的建议”等建议,希望对司法实践工作有所帮助。本文通过系统解释受贿罪共同犯罪的理论,并结合司法现状存在的具体困境,意图为司法工作寻找突破口,希望笔者的一些拙见能够对该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