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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随着人权思想的发展和完善,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而以剥夺人的生命权为内容的死刑遭受质疑注定成为历史的必然。随着时代的进步,死刑的正当性和人道性已倍受诟病,立法对贪污贿赂犯罪配置死刑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抨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贪财图利性质的犯罪,其产生和发展,有着政治、经济、法律以及人性弱点等诸多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单纯依赖严刑峻法甚至动辄适用死刑,并不能有效抑制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将死刑适用于属于非暴力、经济犯罪的贪污贿赂犯罪,实际上就是在合法谋杀与非法牟利之间划了等号,可这两种恶害不具有等值性,也谈不上等量性,用剥夺生命的方式惩罚非暴力犯罪从根本上破坏了罪刑之间起码的均衡。如果国家或社会企图借助于死刑的报应和威慑效应,来抑制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除了证明国家或社会自身应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理性缺失和能力不足外,丝毫不能改变死刑对于非暴力犯罪在事实上的不对称性和在伦理上的非正当性。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此次修正案的重点之一是取消了近几年来闲置或基本没有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此次修正案的死刑削减,主流理论认为这成为逐步全面废除死刑的开始。令人遗憾的是,贪污贿赂犯罪同样属于非暴力经济犯罪,其死刑却没有被废止。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已经摒弃了非暴力经济犯罪的死刑,而我国的立法却与国际趋势相悖,旗帜鲜明的给贪污贿赂犯罪保留了死刑,这一反差引起了人们的深思。现今,世界范围内有100多个国家废止了死刑,而且废止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即使是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在其刑罚体系中的“宝座”也早已让位于自由刑,并且普遍成为一种只适用于极其严重犯罪的刑罚。保留死刑的国家,实际适用死刑的案件越来越少。事实充分说明,死刑最终会走向灭亡,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走向。随着我国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也必然走向废止和消亡。因为,无论从其正当性抑或适用的效果,还是从死刑的国际发展趋势来说,贪污贿赂犯罪配置死刑都是毫无理由的。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立法、司法现状,令人担忧。笔者拟指出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立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对其死刑废止谈谈自己的观点。文章中,笔者着重从罪刑关系、犯罪预防、刑罚的发展趋势、国际反腐等角度分析贪污贿赂罪死刑的弊端。论文内容侧重于从理论上论证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废止,以求为死刑废止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笔者尝试在已有的死刑问题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进而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废止提供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