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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6月1日,江泽民总书记在视察中国人民银行银行清算中心时题词:“实现金融电子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这是对我国金融业实现电子化寄予的厚望。98年3月6日5时30分,我国大陆第一笔“网络银行”交易在因特网中获得成功,从而拉开了中国大陆网络银行业的序幕。据预测,到2005年,中国的网络银行用户数将飙升到1.4亿,中国网络银行的时代已经到来。然而,随之而来的还有不法者对网络银行用户资金的窥视,网络的开放性为高科技犯罪提供了舞台。“密码泄漏”和“冒充站点”等都是网络银行的安全隐患,不法者通过各种手段盗窃或诈骗网络银行用户的账户资金,不但给广大的用户带来了恐慌,也给网络银行业务造成了威胁。在此类案件的刑事侦查过程中或者破案后仍难以挽回损失的情况下,用户与网络银行的纠纷难以避免。由于我国没有法律法规对此风险的分配作出规定,可供参照的,只有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由银行拟定,在风险的分配上明显不利于对客户权利的保护,失之不公。而且,因为网上交易的无纸化特点,大部分证据的取得都依赖于银行的记录,对网络安全的保证,也取决于银行,用户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怎样才能有效保护网络银行客户的权利,使网络银行用户资金被侵占的风险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公平的分配,作为一个新兴而现实的课题摆在了我们面前。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采用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初步探讨网络银行用户资金遭受侵占的分类,以及对此风险在网络银行、认证机构和客户之间的分担原则,以期对我国网络银行用户资金侵占引起的民事纠纷在司法实践上有所助益。本文研究的问题非常具体,范围比较窄,但是鲜有人专门论述过,所以整个思路都是笔者自行思考的结果;网络银行用户资金的内涵一节,是笔者探讨性的归纳;文章的中心部分:第二章,为创新的集中体现,具体表现在对风险最小化原则为什么适用的论述、案<WP=4>例的分类,以及将风险分担原则结合案例分类得出具体分担方式的讨论中。第一部分是本文的第一章,对网络银行资金风险的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界定了本文研究的问题适用的范围。主要介绍了网络银行与电子银行的概念和区别;网络银行内部的分类、特点,在经济活动流程中的外在表现形式;网络银行用户与电子商务用户这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区分;网络银行用户资金风险的内容、实现形式、产生原因和构成要件;网络银行业务活动的相关参与人,及其各自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从区别网络银行与电子银行开始入手,对网络银行内部按照银行体制设置的不同,提出网络银行是“以Internet为信息传输载体和支付媒介,向银行客户提供银行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包含有网上银行和虚拟银行两种形式。”这一概念。其通过Internet提供银行服务的方式而具有技术性、开放性、无纸性和服务主体多元性的特点。网络银行用户与电子商务用户具有主体上的一致性,但由于定义的角度不同,风险也就不同。网络银行用户资金风险是指其账户上的资金被他人非法侵占,遭受财产损失,通过账户资金转移和冒名电子支付实现的。网络银行账户资金的价值性和网络银行的技术性为风险产生提供了主观和客观可能性。受侵占的客体是网络银行用户账户上的资金;遭受的财产损失是由资金被他人非法侵占引起;各方当事人对资金被侵占均无过错,是网络银行用户资金风险的三个构成要件。网络银行业务活动的参与人主要是网络银行、认证机构和银行客户三方,根据网络银行和认证机构对客户提供的服务不同,两者与客户之间有着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部分是第二章,也是本文的主要部分,论述了对网络银行客户资金风险的分担问题。首先通过对当前两种风险分担原则的观点——受益者承担原则和强制保险制度进行评述,说明笔者不同意的理由,继而通过法经济学的原理,以社会总成本最小,效率最高的价值目标与网络银行业务所反映出的社会追求相一致,来论述分担网络银行客户资金风险适宜采用风险最小化原则。然后列举了不法者侵占网络银行客户资金的案例,并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了分类。根据是<WP=5>案;根据是否使用客户真实账号密码进入系统,分为网络银行诈骗和盗窃;再根据侵占者得到密码的方式将网络银行诈骗分为直接向用户盗窃密码和利用网络银行向用户盗窃密码;对网络银行盗窃则根据侵入对象的不同分为侵入银行和侵入认证机构盗窃。第三节融合前面两节的内容,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对具体不同类别的不法者侵占网络银行客户资金情形进行分析,回答了网络银行用户资金风险具体如何分担的问题。最后论述了网络银行、认证机构和客户三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最后一部分是第三章,对我国网络银行客户资金风险的分担提出了一些制度性建议。由于美国《统一商法典》开世界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立法之先河,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远大的影响,许多国家和国际相关立法都对其进行了借鉴。鉴于其在立法与司法方面的特点,本章首先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对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中规定电子资金划拨欺诈所造成的损失分担的内容进行研究。此法作出了建设性的规定,即以银行采用“安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