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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难救助制度设立之初,“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就因其重要性而成为了海上领域中一项重要的规定,并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逐渐成为了判断海难救助成立与否的重要标准。雇佣救助是海商法领域中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关于其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国际公约对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由各国根据其实质内容的不同,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规定。我国海商法发展时间不长,航运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通过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来加以规范调整,这部法律中的第九章对海难救助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但是,我国并没有将雇佣救助这一概念规定为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而且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法院也缺少关于雇佣救助合同纠纷的判例。加百利案是我国雇佣救助合同纠纷的重要案件,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合同首次进行了法律定性。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再审判决,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笔者尝试去比较分析这些差异,然后进行总结归纳,提出一些可供参考和讨论的观点,从而规范化我国对雇佣救助合同的法律规制,也推动我国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加百利案的案情、判决及争议焦点。第一节主要介绍了加百利案的基本案情。第二节着重阐述了该案的几个争议焦点:南海救助局与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如何确定合同中约定的费用。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海难救助的几个基本要素。第一节主要分析了海难救助的基本概念,从客观行为和主观意思表示两方面进行定义。第二节比较分析了我国海商法学者关于海难救助法律性质的几种学说,其中作者认同海难救助的法律性质根据实施根据的不同,应分为无因管理和契约这一观点。第三节分别阐述了构成海难救助的四要件:为法律所承认的救助标的物,标的物应当处于海上危险状态,救助行为应当是行为人自愿的以及救助行为产生了救助效果。第三章在分析雇佣救助的基础上,结合加百利案中最高院的再审判决,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雇佣救助合同的认定与理论界存在的差异。第一节主要分析了雇佣救助的基本概念,在与英国“雇佣服务”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总结适用我国的雇佣救助的基本概念。第二节从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部分对雇佣救助和海难救助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结论:构成雇佣救助和海难救助的主观因素存在差异,并分析了加百利案涉合同的性质。第三节,分析雇佣救助并不适用于我国《海商法》第九章规定的原因,从而进一步分析加百利案所涉合同的适用法律。第四章主要对雇佣救助合同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延伸性思考。第一节在分析雇佣救助合同在我国的适用现状的基础上,从概念和法律适用两方面提出建议。第二节分析了雇佣救助合同与其它海事法律制度的关系,首先分析雇佣救助报酬请求权是否具有船舶优先权,其次分析了雇佣救助报酬是否属于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