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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事故频频发生,其损害赔偿问题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2002年9月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重了医方的责任,进一步地维护了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对社会的进步、人权的保障意义深远。但是,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应在多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仍众说纷纭。一部分人认为鉴于医疗行为的社会公益性,医疗单位即使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也应对其赔偿的数额范围加以必要限制,即对损害赔偿的数额规定上限。另一部分人则从充分保护权利和制裁与预防过错行为出发,以《民法通则》为根据,提出应对此类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全部赔偿。笔者就此发表一孔之见,希翼为医疗纠纷的解决尽微薄之力。 根据《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该事故是由医疗过错行为所引起,其责任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受害者可选择其一来实现自己的权益。对医疗事故的构成,既照顾侵权责任,又虑及违约责任,宜以五要素为佳,具体为责任主体、主体的过失、严重损害结果、违反义务和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受害人无需就加害人是否有主观过错举证,只要加害人不能证明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的法律适用,应优先适用《条例》的规定,将范围限制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三方面。对直接损失实行全额赔偿,对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实行限额赔偿,以均衡双方的利益。归因高额索赔与赔付,医方面临沉重的心理负担和经济压力,对医疗事业的发展不利,同时受害者的利益也需全面保护。因此,建立医疗责任险制度,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