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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问题关乎社会民生和福利,与经济发展也有密切的关系,但是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所具有的外部性、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特性决定了其无法依靠市场的自主调节进行有效资源配置。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拥有生态环境的使用价值,并且都不会产生支付行为。因此,需要政府这只“有形的手”进行宏观调控干预,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使社会福利实现效益最大化。十九大报告指出并且强调,我们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强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发展。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升,经济高速发展,工业企业的数量持续增加,企业“粗犷”式发展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另一方面,环境规制政策有其特殊性,由国家统一制定,地方政府负责执行。这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为获取较高的经济增长及产业竞争力而放松对环境保护的监管。政府腐败也是决定当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因素。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地方政府的“渎职”行为,地方政府官员出于想要提升当地经济从而提高自己的政治功绩的目的,放松对生态环境的监管,纵容污染企业污染生态环境,从而对生态环境以及大家的生活环境造成损害。由于生态环境本身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进行监督和调节,从而使社会效益水平最大化。因此,当政府人员渎职放松对生态环境的监管时,企业在金钱利润的驱动下,失去了对环境规制的敬畏,打消了创新改革的积极性,长远来看,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政府人员腐败程度较高的地区,污染企业会向地方政府进行行贿,逃避因严格的环境规制制度带来的污染处理成本。对于相关政府工作人员来说,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在不损害自己政治功绩与经济利益的同时通过“寻租”来追求额外的灰色收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最终“政企合谋”扭曲社会资源配置。因此,环境规制和地区腐败对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企业技术创新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本文在理论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规范的实证检验分析。现有的文章已对环境规制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关于腐败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的文章较少,鉴于此,本文引入反腐败力度变量,采集2004-2016年省际面板数据,研究了反腐败力度、环境规制对工业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反腐败力度和环境规制对工业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存在明显的区域“异质性”,即在国家层面和东部地区加强反腐败与环境规制力度,对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有促进作用;在中西部地区却没有显著性影响。同时,在国家层面及东部地区环境规制与企业技术创新呈现出“U”形特征,即出现了先抑制后促进的趋势,验证了“波特假说”的存在性。而在中西部地区“波特假说”没有得到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