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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专车自诞生以来即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壮大,作为全球分享经济浪潮中“互联网+交通出行服务”的典型代表,如今已经拥有规模庞大的用户群体,发展为一种常态化的出行方式,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互联网专车要得到长远的发展必须解决安全、合法性和税收三大难题。目前互联网专车的商业模式已经得到认可,专车的安全性问题也在逐步解决。然而在互联网专车的税收征管中仍然存在营运收入适用税目不清晰、纳税主体不明确、税率及税额计算不确定、纳税地点难以确定、发票开具不合规等诸多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纳税人缺乏预期、税收管辖不确定、税源流失。论文采用税法解释论方法,以税收要素为内容,分析互联网专车营运中各方收入的税收征管,以解决当前互联网专车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这样既可以明确税收管辖与纳税申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又能够为传统出租车和互联网专车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二者的协调融合发展。除引言和结语外,论文的研究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互联网专车营运收入税收征管的理论分析。本部分首先分析互联网专车的实践模式,对B2C专车与C2C专车、专车与拼车等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其次从收益性、营利性、公平性与效率性等标准出发,分析互联网专车营运行为的可税性。最后对实践中专车平台公司为规避旧制度管制而发明的“四方协议”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纳税主体的认定。本部分梳理了巡游式出租车适用的税收政策,借鉴了美国税务部门在互联网专车税收征管中的经验,分析了专车平台与专车司机的法律关系。最终得出结论:即对于B2C专车,专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应当由专车平台公司交纳增值税;专车司机仅就其工资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于C2C专车,专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专车平台应当类比无运输工具承运人按照交通运输业交纳增值税。专车司机作为提供应税劳务的其他个人也应当交纳增值税,同时司机还应就其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确定。对于B2C专车,专车平台应按税法中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确定增值税应纳税额;专车司机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C2C专车,应当对专车平台销售收入实施差额征税,并按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确定增值税应纳税额;专车司机收入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应当全额按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同时专车司机还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并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核定征收。第四部分:纳税地点的确定。结合专车经营特点以及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认为专车平台的增值税应当向其实际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专车司机的个人所得税由专车平台公司代扣代缴,同样在专车平台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第五部分:互联网专车发票开具管理。针对目前专车服务在发票开具中存在的开票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发票邮寄成本过高、开票内容与服务内容不一致等问题。建议通过推广电子发票,将专车平台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联通并交互数据,同时在乘客的手机客户端中加装电子发票模块,实现即时开具电子发票来解决当前发票开具中存在的问题。